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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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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5月份犯罪防治研究發展交流會「為什麼研究犯罪需要哲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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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5月份爆發華航諾富特事件,疫情開始往社區蔓延,三日內股市蒸發2千餘點,且再度可見超市排隊搶購防疫與民生用品的人潮,更凸顯台灣社會人心惶惶、草木皆兵的氛圍。在疫情爆發,民眾如臨大敵、人人自危之時,社會的領頭羊或社會問題的研究者,更應該靜下心來思考「什麼是變與不變」、「理論與現象」,只有回歸到平靜的心境與狀態,才能帶領或引導人民,自在的應對各樣快速變遷的外在環境。

      事實上,在犯罪學研究中,犯罪學家為了應對各種變遷快速的犯罪現象,同樣在不斷「變」動的犯罪現象中,尋找「不變」的理論。過去以英美為主的西方犯罪學家絞盡腦汁,對犯罪現象進行各種實證研究,就是期盼從現象中歸納、尋找出一個可以解釋所有「犯罪現象」的統計模型。然而,卻有研究者對此種統計模型的建立脈絡提出質疑,認為非西方國家的犯罪學者可能在實證研究中迷失了方向,忽略了非西方文化的影響,並認為非西方文化中,如東方社會之華人哲學思想蘊含著本自具足的理論核心因素,卻為西方文化建構犯罪學理論時鮮少納入考量。進而言之,東方的犯罪學研究,基於其固有的文化底蘊,其實是可以放開西方科學實證主義(positivism)與方法論的影響,跳脫實證主義忽視探究理論背後哲學議題的研究困境。

     為了掌握犯罪研究趨勢、發掘新穎研究方向,強化犯研中心團隊成員的學術素養與前瞻問題意識之思維,並緊密連結當前犯罪、司法議題脈動,本(110)年5月7日,我們邀請到澳洲格里菲斯大學(Griffith University)犯罪學博士候選人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國信託成癮防制暨政策研究中心白鎮福研究員,以「為什麼研究犯罪需要哲學與科學哲學?」分享他主張以人本爲本體論的犯罪學,在知識論上應逃離古典經典論的實證主義,而轉向後實證主義(post-positivism)與「先驗實在論」(Transcendental Realism)。

    

     白鎮福研究員先分享東西方文化、歷史、哲學脈絡下,犯罪學發展的差異,以及闡述過去非西方國家的犯罪學研究可能落入到「移植、轉譯」的陷阱,以至於難以從自身背景特有文化、哲學發展出更有效度的「犯罪學理論」。接著,白研究員提到「本體論」、「知識論」與「方法論」在犯罪學研究上的差異,認為非西方的犯罪學應該有其特殊的理論建構脈絡,順序應該是先釐清核心問題的「本體論」,再去建構不同的「知識論」,並再去找「方法論」,這也是為何研究犯罪需要科學哲學的關鍵所在。

    再者,白研究員認為當前許多犯罪學研究常常將研究對象當作不可改變的「存在物」,而非「人」,導致過去都是去觀察現象,並使用歸納法歸結不同面向的因素,但此種方法忽略了人的本質與物的不同,人是有自由意志與能詮釋自我生命意義的存在者,應該更適合使用演繹法,先建構理論再透過實徵研究(empirical research)來驗證。

    白研究員也提到「概念」與「理論」都是從「現象」而來,但「概念」之上還有超越層次的(transcendent)「真實世界」,因此概念間與理論間應該要進行辯證與競合,尤其是進行批判思考,才能逼近「真實世界」,而且需進行系統性的理論建構,因為一個好的理論一定可以和其他理論之間有所關聯,此種關聯性也應該是可以闡釋的。但無論理論之間的辯證或是概念性的競合,都非建構實證式的研究模型能解釋或觸及到的範圍,然而非西方國家的犯罪學研究卻仍不斷重複移植西方犯罪學理論,進行本土實證資料的收集,導致理論視盲無法觀察到本土犯罪現象的本質,殊為可惜。

    其實非西方哲學思想包括儒家、釋家、道家,這些哲學思想都是在回答「人」本質的問題,而非單純針對「犯罪現象」去歸納。在這個基礎上,白研究員進一步提出「身、心、靈」的理論,指出犯罪研究應該要分層次,人並非物,所以人跟動物、跟物體的研究一定要有所區分,因為人跟動物最大的區別,除了在於人能有自我概念的認知,還有預識到「自我死亡」與認知「超越(transcendence)」的存在」,並非單純以慾望作為行動依歸,人是「存在者」體認到死亡且邁向死亡,就是「人」與「物」的區別關鍵。

    白研究員提到犯罪學的本體論就是人,應該要去回答「人該怎做」,而不僅是針對犯罪行為的現象去解釋。最後,白研究員提到「五大知識論」的架構,最上層是「超越(transcendence)」,在信仰中稱之為「道」、「天」或「神」,也就是人與自然界的來源和歸宿。第二層是「先然(a priori)」,就是先於經驗、獨立於經驗,譬如數理、邏輯、自然規則。第三層是「先驗(transcendental)」,先於經驗,並作為經驗之基礎者,這是關鍵,因為人無法決定自己出生後為「人」的本體性質,即人出生就不是其他物體或動植物,這樣的為「人」本體才應該是犯罪學研究理論先去建構的課題,此點可以從文化面、思想面去建構。第四層是「後驗(a posteriori)」,就是後於經驗,並作為後續經驗之基礎者,即所有從現象歸納建構出來的科學理論與知識。最底層的是每個人以身與心所能感知感受的「經驗(experience)」,即社會科學研究和部分科學研究所收集的各種變項、數據與資料。

    在白研究員本次的演講中,提升了研究團隊對於犯罪研究的視野,研究團隊了解到犯罪學研究應該不限於「後驗」,也就是不應該限縮於測量片面的因子去解釋現象,而是應該回歸到最上游的初衷,先去說清楚「人」是什麼、「超越是什麼」、「人跟超越的關係是什麼」,當把這些前提都解釋清楚後,再去進行後續「經驗和現象」的研究,才能更說清楚犯罪的本質為何。

      本次會議討論熱烈,研究人員對哲學思考有許多回應,吳主任認為白鎮福研究員所提到之中華文化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節點與互動,可對應道家思想的太極「從01,從無到有,一生二、兩極生四象,四象生八卦等,如此生生不息,周而復始」的思想,也就是人與人之間存在著動態且無限的循環和發展。蔡宜家副研究員也和白研究員交流,釐清犯罪學中的西方、東方概念並不僅止於地域,即使在英美國家,也可能發現存有亞洲文化特徵的犯罪學脈絡,但卻被研究西方犯罪學的主流所忽略。陳建瑋研究人員也針對社會復歸定義和理論建構的問題向白鎮福研究員請益,其中對白鎮福研究員所提出的上位總體人類圖像感到興趣,並提出學者艾莉斯.楊的差異理論與白鎮福研究員探討不同層次的人觀差異。顧以謙研究員也以「射箭畫靶」的解釋,提出對白鎮福研究員之理論建構之三階段研究方法的呼應。他提到第一種研究方法可理解為「先射箭再畫靶」,也就是先進行資料探勘,再針對探勘結果進行詮釋並提出理論,但這樣做的最大問題會在於,如果換一個資料來源,探勘結果就會有所不同,此種理論就不甚理想,因為理論應具有可重現性,也就是在輸入不同的觀察與實驗資料後,好的理論都應能被科學研究所重複驗證。第二種研究方法類似於勒內·笛卡爾(René Descartes)的演繹法,可理解為「先畫靶再射箭」,也就是先以思辨提出假設性的理論,再蒐集資料來佐證理論的效度。第三種研究方法就是回到初衷去探討「為何要射箭?」、「為何要畫靶」、「為何靶要畫在這裡?」只有先解決了形而上最初的問題:「人是什麼?」,後續才能進一步討論人去從事犯罪的真正脈絡與本質,這也是為何研究犯罪需要哲學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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