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發展諮詢會設置要點及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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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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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法院犯字第10300000560號函訂定全部要點九點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法院犯字第1030002521號函修訂第三點
一、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跨域整合學術及實務量能,促進國內外犯罪問題防治及研究交流,並提昇國家推動刑事政策的精準度及執行力,特設犯罪防治研究發展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諮詢委員,應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 調查、分析及研究犯罪問題與情勢。
(二) 蒐集、分析犯罪統計資料。
(三) 犯罪防治及刑事政策之研究與建議。
(四) 籌辦學術研討活動。
(五) 發行研究刊物。
(六) 其他有關犯罪防治研究及發展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學院院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學院主任秘書兼任;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其他當然委員由法務、司法、警政、衞生福利等相關機關主管或首長兼任;其餘外聘委員由本學院院長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益人士代表擔任。
諮詢委員之任一性別人數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為符合性別平等比例原則要求,必要時,當然委員人選,得由主管或首長以外,另一性別之其他適當之人兼任。
本會諮詢委員之當然委員之任期,應隨其本職進退;外聘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外聘委員有不適當行為或無法執行職務時,得隨時予以解聘;委員人數有異動導致不足最低法定員額者,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主任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會議事務;並設秘書一人,由本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行政人員兼任,辦理本會議相關事務。
五、 為針對犯罪防治研究工作之規劃與執行,提供諮詢意見,本會至少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加開臨時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為促進政府犯罪防治效能,認有必要時,得經召集人同意,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報告或提供書面資料。
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當然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 本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遇有委員意見歧異,應行表決之諮詢意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參與諮詢之委員,如有利益迴避問題,應予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
出列席人員對於不宜公開之議案及資料,應嚴守秘密。
八、 本會委員、執行長、秘書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交通等費用。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學院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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