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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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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專刊第31期--古承宗,「行為質轉與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解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4-29
  • 資料點閱次數:1412

     近年來最高法院援引德國多數見解,藉由所謂的交通敵 對意圖評價日常交通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規定的他法。本文認為,此種行為質轉條件本質上為倫理性的主觀惡意,再加上不當發展成所謂的損害故意,導致外部型侵害 (非交通行為)仍以危險故意為主觀歸責之基礎,內部型侵害(交通行為)卻是要求至損害故意的程度,而有牴觸罪刑相當原則之疑慮。

關鍵詞: 危險故意、壅塞、交通行為、交通安全、具體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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