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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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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專刊第33期--劉家丞,「共同正犯過剩時的結果歸屬判斷-兼論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790號刑事判決及其歷審裁判」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28
  • 資料點閱次數:1214

  傷害罪共同正犯的一員逾越當初犯意聯絡,獨自實施殺人行為並造成死亡結果時,我國判例實務及學說見解大多依照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060號判例的意旨,認定其他共同犯罪者毋須與過剩行為人共同對該死亡結果負責;然而,該死亡結果的責任能否另行透過因果關係或客觀預見可能性等要件,歸屬給原初的共同傷害行為,進而讓其他共同犯罪者成立傷害致死罪,則尚無定論。針對上述爭議,本文試圖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90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為主要研究對象,歸納出在傷害罪共同正犯發生過剩時,我國判例實務所採取的幾種結果歸屬判斷模式,並結合我國及日本的
學說見解,提出若干的檢討與反思。

關鍵詞: 共同正犯過剩、因果關係、結果歸屬判斷、心理影響力、溯及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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