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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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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專刊第40期--吳忻穎,「論精神障礙者罪責判斷之科際整合:司法精神鑑定之範疇與分際──以德國法為借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30
  • 資料點閱次數:272

  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指該條係繼受自德國立法例,若純就條文文義形式比較,固然與德國刑法第20條、第21條規定近似,惟我國立法理由對於「二階層」架構之解釋,與德國通說及實務見解有所扞格,理論與實務運作間嚴重斷裂,導致刑事司法系統與精神醫學、心理學等科際整合之障礙。實務見解就「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之定義浮動而不明確,亦造成司法精神鑑定運作之困擾。

  本文旨在探討責任能力二階層結構在德國法上的學理解釋、實務判斷和鑑定操作標準,指出我國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產生的實務操作難題,以及合理之解釋與運作方式。進而探討目前我國刑事司法體系與司法精神鑑定跨領域科際整合上的摩擦癥結點,並提出德國跨領域工作小組所制定之「責任能力鑑定最低要求」,以作為我國司法精神鑑定在法律學與其他科學間科際整合之參考。

關鍵詞:刑事責任能力、精神障礙、司法精神鑑定、辨識能力、控制能力、科際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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