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回首頁

:::

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專刊第40期--謝庭晃,「法人犯罪與惡的距離」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01
  • 資料點閱次數:43

  法人犯罪在我國一直都是學界難題,時至今日,肯定說雖有抬頭的跡象,但仍尚未站穩腳步。為了跟上法制潮流,與世界接軌,正面承認法人或企業的犯罪能力乃屬必要。不可否認的,我國學說與實務有著否定說的存在,而其背後的根據,在於羅馬法根本認為,法人沒有行為,沒有意思,本質上不會有犯罪能力。因而,如何讓大家放寬對羅馬法的堅持,可能是法人犯罪法制化的重要一步。

  目前通說與實務認為,不論法人犯罪還是法人制裁,相關規範都要符合罪責原則。我國有很多處罰法人的兩罰規定,只是如何理解兩罰規定卻有不同的見解,有採不承認法人犯罪,也不承認法人刑罰的否定說,也有採不承認法人犯罪,但承認法人制裁具特殊性的溫和否定說,也有採承認法人犯罪,也承認法人制裁的肯定說。本文將一一分析其差異。

  最後,本文將從法人的本質出發,指出法人犯罪的內涵以及法人所需要的保護,很大幅度的不同於自然人,所以,法人雖然也需要罪責原則的保護,但承認具有社會相當性的連坐,乃不無可能。我們應該正面擁抱法人犯罪,開啟防治經濟犯罪的新篇章。

關鍵詞: 罪責原則、兩罰規定、連坐、刑事歸責、視同理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