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蔡宜家等,高齡受刑人之監獄處遇與社會復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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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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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選取自「中華民國一一O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2021犯罪趨勢關鍵報告」專書之「社會關注犯罪議題」篇章。在犯罪數據研究中,由於60歲以上高齡犯罪者比率在許多犯罪處理階段呈現長期增長現象,故而在犯罪研究裡逐漸成為高度關注的課題,特別是,高齡犯罪者在生理、心理間因機能退化所生的負面影響,如何在機構式的監獄生活裡產生照護問題,已有多年文獻研究層疊累積。不過,在監獄行刑法於109年大幅修正施行,也大幅擴增、轉型監獄處遇與社會復歸概念的時序中,能否從中衡量高齡受刑人特性,進一步建構兼含照護議題的處遇與復歸策略,其重要性便油然而生,而釐清關聯理論、實證實務狀況,與結合兩者來提出精進建議,便是本文的研究途徑。
為此,本文第一章聚焦於理論面向,檢視109年修正施行的監獄行刑法第1條,表彰的監獄處遇、社會復歸概念內涵。在綜合觀察該條立法說明援引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及日本刑事收容設施法關聯的規範與學理討論後,瞭解我國前揭內涵,除了是延續矯正機關之以防止再犯為目的,藉由矯治專業培養受刑人改過、守法狀態外,也是以使受刑人重回社會為目的,維護其憲法上權利,及藉由外部社會福利措施之導引來實踐人性尊嚴。而當我國矯正機關已長年發展矯治專業時,國家規劃、實行的高齡、長照政策宜如何串聯高齡受刑人出獄前後的生活,讓受刑人得漸進同步外部社會的高齡者態樣,更會是重要的探究方向,包含活用監獄內和緩處遇、檢視監獄內醫療與身心照護,及發展出獄後的社會福利體系接應機制。
然而,本文第二章聚焦實務面向,執行以矯正機關內或外的實務工作者為對象之焦點團體座談後,發現在監獄處遇、社會復歸實務上,雖然地方矯正機關以多元方式精進了高齡受刑人在監獄內的醫療照護與身心輔導,但高齡受刑人因自身意願、家庭連結薄弱而未積極接受處遇、復歸安排,以及,部分地方社會福利機構因未充分認定高齡受刑/更生人為業務服務對象,而否准高齡相關之福利或補助申辦,皆成為高齡受刑人在回歸社會上的主要困境。此時,綜合第一章的理論架構,本文提出兩項解決路徑,其一,矯正機關應以高齡受刑人為主體,加強依其等意願安排醫療、身心照護的處遇措施,而為能達成該目的,亦應強化培養高齡受刑人表達自我意願、掌握健康狀況的能力,以期對應妥適的監獄處遇;其二,政府機關應促使各地社會福利機構意識到,高齡受刑人/更生人與外部社會高齡者,皆同屬國家應積極照護、服務的高齡者對象,讓高齡受刑人在經歷監獄處遇、觀護程序後,仍得以在社會福利機構接手協助下,坦然度過老化的過程與心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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