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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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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專刊第35期--林金龍,「白領犯罪法律問題之探討-以醫療社團法人公司治理為中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31
  • 資料點閱次數:447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主要目的,無非在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之際,同時也能夠善盡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惟企業在追求經營 績效的同時,往往忽視落實公司治理的效能,以致於經營舞弊案件層出不窮。這情形不僅發生在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 甚至以公益性質的醫療機構,也無法倖免於外。近年,不乏許多醫療機構,為了追求經營績效而無視於醫院治理相關法律規範,董、監事與管理階層沆瀣一氣,動輒利用資訊不對稱,漸次進行不當利益輸送、關係人與關係企業交易等白領犯罪(White-collar crime)行為。這也無怪乎,為何今日醫療品質之所以每況愈下,醫療糾紛之所以會如此層出不窮。無可諱言,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醫院治理顯然有別於公司治理。尤其,醫療社團法人經營管理上除具有「公益」與「私益」性質之外,同時也並非單純僅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是則,醫療社團法人究竟有無公司法相關企業治理規範的適用,不免令人心生疑惑。有鑑於此,本文以醫療社團法人為中心,探討醫院治理機制相關法律問題。準此,為謀醫療社團法人永續經營之計,本文認為醫療法關於醫療社團法人之規定:1.應仿效公司法的公司治理規範,全面修(增)訂相關醫院治理條款。2.宜增訂「獨立」行使職權的獨立董事。3.宜引進「吹哨人」(whistleblower)舉報機制。

關鍵詞: 白領犯罪、公司治理、醫院治理、醫療機構、醫療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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