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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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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自體研究案,蔡宜家等,「性侵害案件之檢察書類分析:以偵查結果為中心之實證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30
  • 資料點閱次數:2437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自1999年大幅增修後,學理、評論關注的焦點,經常是強制性交等罪的被害人意願之構成要件探討,以及司法人員對被害人的刻板印象或偏見影響刑事訴訟多類結果之爭議。為能在我國實證研究較少觸及的偵查階段,探究檢察機關作成性侵害案件起訴、不起訴處分時,是否受到被害人意願、被害人刻板印象或偏見等問題的影響,本文以2008年至2020年6月為區間,以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5條第1項及第3項,與第227條第1項、第3項、第5項之性交犯罪為範圍,向政府單位抽樣調閱316份檢察書類,並從中獲取347名被告、366名被害人資料。針對此份資料,首先,本文以關聯性檢定、類神經網路、羅吉斯迴歸之三階段統計分析,檢證起訴、不起訴書類之共通變項中,有哪幾種會對偵查結果產生關聯性、重要性與影響程度;接著,本文以起訴、不起訴書類為分類,探究起訴書類中,被告性交次數、性侵害犯罪併同其他犯罪之態樣,及觀察不起訴書類中,處分理由種類與分布情形。

  研究發現,影響檢察機關就前述性侵害案件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的因素,相較於被害人意願、被害人偏見議題,更傾向於被害人陳述外的物證、人證是否存在,及其數量與態樣,尤其關聯到司法實務長年之被害人陳述不宜作為有罪唯一證據的見解,亦為司法院釋字第789號解釋的其中立論。同時,雖然不起訴處分書類仍會發現涉及理想被害人迷思的用語,不過在近年法院判決興起對理想被害人迷思概念之分析,並進一步反駁相關用語、積極判斷被害人陳述所表彰的多元情境與被告有罪確信程度之際,宜加強探究此類實務見解發展,並在偵查階段中妥適運用。據此,本文得出研究建議含:一、應留意被害人陳述外,物證、人證對偵查結果的重要性、影響程度與蒐證困境,並宜以此為核心,精進被害人保護、偵查實務等面向;二、應加強關注法院判決中,漸進興起的理想被害人迷思分析,與綜合判斷被害人陳述內容、強化被告有罪確信程度之現象,同時,應進一步探索該類觀察結果如何運用於書類撰寫。

關鍵字:性侵害、強制性交、乘機性交、刻板印象、偏見、理想被害人、檢察書類、法學實證

導讀:性侵害之偵查結果分析-實證與女性主義間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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