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自體研究案,張瓊文等,乘機性交案件中的情堪憫恕—判決書之實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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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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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聚焦於刑法第59 條「情堪憫恕」條款在乘機性交罪案件中的適用情形。乘機性交罪的法定刑範圍理論上應反映最輕微與最嚴重情節的評價,然而實務上,是類案件以「情堪憫恕」條款減輕刑度裁量下限的比例明顯高於其他罪名。本研究旨在分析此現象的法律與社會原因,並檢視該條款的適用是否存在濫用或偏頗。
本研究以民國 103 年至112 年間乘機性交罪之有罪判決為母體,並依照判決法院分布進行分層抽樣,選取 227 筆判決書為樣本,並針對背景事實、犯罪特徵、量刑考量以及適用刑法第 59 條的情形進行編碼與統計分析。結果顯示,在案件的特徵事實上,大多數案件發生於熟人間,且多數被害人因酒精或藥物影響陷於無法抗拒的狀態。
本研究並發現,雖然文獻中認為「情堪憫恕」條款應適用於被告犯罪情節特別輕微,或有特殊原因至使其犯罪之情形,但在本罪中,法院適用「情堪憫恕」條款時,常以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為主要依據,而非僅聚焦犯罪本身的情節輕重。根據以上發現,本研究建議在刑法第59 條增訂第2 項,「行為人已盡力修復被害人之損害者,亦同」,一方面呼應實務上對行為人犯罪後行為的減刑需求,同時解決該條文適用於行為人犯後態度之正當性疑慮。希望此研究能為未來修法與司法實務運作提供實證依據。
關鍵字: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乘機性交罪、法實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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