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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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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專刊第39期--馬躍中,「以刑事制裁作為抗制家庭暴力之手段──以德國法與歐盟法為中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2-23
  • 資料點閱次數:150

  家庭暴力防治法主要是繼受美國法而來,係程序法、福利法、家事法及刑事法,以防治家庭暴力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為目的。實施至今逾二十四年,針對家庭暴力的防治,從未有學者以刑事法的角度切入,本文試圖以刑事制裁作為抗制家庭暴力之手段,近年來受到全球化的影響,刑事法學也受到國際公約的影響,而有所謂刑法全球化的現象,基此,本文特別觀照德國法與歐盟指令,希望以大陸法系的角度以及在繼受國際法與外國法的過程中,是否能與本國法律文化調和。本文的研究結果顯示:1.家庭暴力之概念源自英美法系,家庭暴力罪之核心內涵應為對於共同生活的伴侶及家庭成員間為「強制力的控制」之行為。若移植到大陸法系的國 家,顯然會產生構成要件明確性的質疑;2.家庭暴力之刑事規範保護法益應為:家庭成員間生活空間的安全與寧靜,在此基礎下衍生出侵害個人性自主權(如強制性交)、侵害身 體法益(如傷害行為)、侵害自由法益(跟騷)以及名譽法益等(如網路霸凌);3.我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經過七次的修正,有關於刑事制裁的條文在本法第61條至第63條之1。大致上符合國際規範。然而在強制性交的追訴時效上,應比照歐盟家暴指令之規定,予以延長至二十年;4.有效抗制家庭暴力,應隨時注意國際規範,尤其是立法技術與立法解釋上較為先進之歐盟規範,可作為我國未來修法參考。

關鍵詞:家庭暴力、強制力的控制、網路跟騷、歐盟法、德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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