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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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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自體研究案,蔡宜家等,「我國性影像犯罪之行為態樣(第一期)-以112年新制施行前判決書文本評析為核心」成果報告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20
  • 資料點閱次數:496

113年2月7日修正:

  • 頁5及表1處,刪除刑法強制治療規範,以避免讀者就112年修法結果,誤解性影像犯罪處理含強制治療項目。

  我國性影像與犯罪問題間的關聯,與加強對其刑事制裁的廣泛社會關注,最早可溯及至88年、94年的刑法妨害秘密罪增修,其後在經歷國內外多起性影像重大事件中,促使我國於112年2月完成大幅度的性影像犯罪防治修法。因制度的大幅度改造,在近期內於焉完成,而我國實務從通報到司法處理,皆面臨因我國性影像犯罪行為態樣仍缺乏完整研究,使得法律解釋、性影像案件辨識仍有待長時間實務累積之時,本研究結合社會、政府機關關注的數位性別暴力理論,及112年新制前的法院判決實證研究,期能從法院判決觀點,探索我國性影像犯罪的可能樣貌與問題,並助益於實務機關辨識性影像行為,及判斷是類行為的刑事責任。

  本研究以「性影像」、「性私密影像」為關鍵字,彙整共25件案件、35項性影像行為,其中發現:(1)性別:案件行為人皆為男性,被害人含女性28名、男性4名。但對比國內外文獻顯示性影像案件中男性、非異性戀者被害狀況增長現象,是類性別、性傾向能否在112年新制中獲得妥適保護、處理,仍有待觀察;(2)行為模式:案件內共35項行為,性影像犯罪行為以「違反被害人意願攝錄性影像」13項最多、違反被害人意願散布性影像10項次之;案發地點以網路17項最多、旅館、公共場所各5項次之。但如關注個別案件內的複數行為模式,則會發現是類案件,呈現著男性以同一份性影像,對同一名女性進行兼含攝錄或強制攝錄、恐嚇、散布等行為,形成女性長期、連續被害的現象,也是數位性別暴力所關注,但在刑事法釋義上不易顯見的課題。本研究據以建議:(1)研議通報、司法實務階段的性影像案件當事人性別、性傾向統計指標;(2)發展能使受理通報單位、檢警機關同步蒐集、檢視性影像通報資料,俾利具時間連續特性的性影像犯罪案件能被完整拼湊與處理;(3)持續檢視112年新制施行後,刑事法院能否意識到性影像犯罪之長期、連續特性,並適度反映於論罪科刑及關聯處遇。

關鍵字:性影像犯罪、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性隱私、數位性別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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