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回首頁

:::

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專刊第40期--劉芳伶,「論內視鏡取證之容許性 」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30
  • 資料點閱次數:38

  本文擬討論內視鏡取證在我國現行法下之合憲性與合法性問題。具體以言,首先於前言指出問題之所在。接著論析兩則可資借鏡之日本判決,並指出其之貢獻有二。第一貢獻,係正確地指出內視鏡取證在對身體侵襲之程度上與強制採尿之情形具有異質性。第二貢獻,係進一步指出本件內視 鏡取證之施術須先獲得被處分人「對醫療行為之同意」才能有效地「控制醫療風險」。於此前提之上,再分層討論內視鏡取證之合憲性問題與合法性問題。最後分析作結指出,若以「必須已取得被處分人之醫療上的知情同意」為大前提,係有可能將內視鏡取證解為合憲;不過,即便如此,在合法性之層次上,就我國之解釋論而言,仍應將之解為係屬法無明文之強制處分。

關鍵詞:搜索、扣押、身體檢查、鑑定、勘驗、強制採尿、醫療風險、知情同意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