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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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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訴訟費用制度」-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蔡宜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09
  • 資料點閱次數:1924

本篇文獻中,可依據全文架構與上述彙整結果,區分為三大重點,包含日本刑事訴訟費用制度的發展宗旨、刑事訴訟費用之種類與範圍,以及刑事訴訟費用之重點爭議。首先,日本刑事訴訟費用制度之規範脈絡,是在不影響國家刑罰權實現下,事後探討被 告與第三人,就實踐刑罰權所生之特定費用所生之不法或可歸責程度,同時賦予因貧困等因素無力繳納訴訟費用之人,得聲請免除費用負擔的權利。接著,本篇文獻以較大篇幅界定了刑事訴訟費用的種類,並於其後介紹該制度之除斥期間條款和法定費用額度計算標準,而從中亦可發現日本制度中,不僅應在判決時劃分被告與第三人對於訴訟費用的責任範圍,也限制請求費用期間及額度,以達到訴訟費用明確化的效果。最後,綜覽本篇文獻所提及之重要實務爭議,則會發現,即使被告與第三人對於刑事訴訟費用之負擔責任,在日本現行刑事訴訟法訂立之初便皆已存在,但過去之重點實務爭議,仍以被告之憲法上權利是否被剝奪等議題為探討主軸,而被告以外之第三人議題,則屬較少被論及之範疇。

至此,回歸我國對於濫訴現況之政策與制度規劃,綜而言之,我國為防免濫訴現況而朝「有條件的刑事訴訟有償制」方向著手規劃,並尋思德國、日本之刑事有償制度,立意良善,然而在引入、參酌之餘,尚須衡量外國制度和我國制度理念之根本差異,以及在此種差異下,該國制度是否能達到我國所思防免濫訴之目的,而即使在衡量 後決議採用,亦須妥善規劃制度適用範圍與時點,以避免不當造成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法律上不利益,或更高層次的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爭議。另外亦須評估,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於不履行負擔義務時,後續之求償程序所造成的執行成本,是否會高於求償實益,以致無法達成抑制濫訴,反增加法院或檢察署負擔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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