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刑事懲罰下的被告子女,本中心邀請輔仁大學林慈偉助理教授分享兒少最佳利益在重刑化政策下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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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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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因應兒虐等重大刑事案件,加重刑罰在部分犯罪類型已成政策導向,然而,當司法機關對被告論處嚴厲刑罰、長期監禁時,原本由被告照護的未成年子女,人生如何受到影響,又該如何被安排,則可能遭到忽略。本中心於本(115)年6月30日研究發展交流會議,邀請輔仁大學林慈偉助理教授,以「兒虐重刑化下的兒少不與父母分離權利」為題,分享兒童權利公約、兒少最佳利益概念如何運用於刑事司法案件之研究經驗。
林助理教授分享其就此議題之研究發想,源於數年前任職非政府組織的實務經驗。當時他看見我國有半數以上的死刑犯育有未成年子女,而這些子女常因家長被定罪、監禁,在身心發展上遭受負面影響,因而引發對於「量刑時應否考量被告子女利益」的問題意識。隨後,他從法社會學的觀點出發,結合外國立法例、法院裁判及兒童權利公約的相關解釋,將此關懷深化為「被告子女之兒童最佳利益與量刑政策」博士論文。林助理教授進一步深入爬梳南非的「最佳實踐(Best Practice)」經驗,發掘該國在刑事案件中,已針對如何權衡被告子女之兒少利益,發展出成熟且詳細的裁量準則。同時,他也取材我國刑事判決,剖析從過往的洪當興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8號刑事判決),到近年國民法官制度下的相關個案(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原交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依此發現,我國法院已逐漸出現將「被告子女之兒少最佳利益」從程序與實體層面納入國民法官案件之被告刑責衡量等跡象。
透過國內外司法實務發展狀況,林助理教授強調,被告子女的兒少最佳利益,隨著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以及我國第二次國家報告之結論性意見,皆已顯現此種利益應在被告量刑上被重視,也敦促法院在量刑上應盡可能探索其他非監禁的替代制裁措施,為此,面對被告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刑事案件,法院另須以該子女為中心,職權調查該子女與被告的關係、互動等,來釐清對被告的調查、科刑等刑事程序,應如何兼顧該子女的表意及發展可能性。這樣的考量,並非未成年子女被利用於被告減刑,林助理教授澄清「兒少不是被告個人情況之延伸」,而是要正視兒少與主要照顧者間的共生關係,尤其,在照顧者被定罪與監禁的同時,其未成年子女會面臨身心、經濟、環境等多重衝擊,並可能提升未來出現反社會行為、代際犯罪等風險。在既有的刑事責任判斷中,如何獨立考量被告的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思考在監禁中另闢替代方案的蹊徑,乃至融入量刑之標準化判斷流程,會是司法實務的重要精進方向。
林助理教授的分享讓在場學界、實務先進,分別從被告犯罪動機是否為了子女保護、被告子女的最佳利益與被告懲罰間的權衡、被告子女最佳利益衡量在司法實務間的接納程度、兒少最佳利益衡量是否改變當前的刑責判斷模式等面向,產生共鳴。林助理教授進一步以刑事妥速審判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多元量刑目的觀點為例,說明被告子女最佳利益之考量,不影響既有的罪責判斷模式,但能影響被告刑責執行方式的可行性。最後,就刑事案件如何區別兒虐等類別,判斷不同犯罪類型中,被告刑責與被告子女最佳利益的兼顧方式,仍有待後續研究開展,惟當前階段,或可從對整體案件在量刑階段的基準盤整,尋找讓被告的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被兼顧於量刑的契機,與刑罰執行的彈性空間,再自此擴展,逐一探索其他司法處理階段的兒少最佳利益課題與解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