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融入社會是治安防線,本中心邀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徐偉群副教授交流德國監獄處遇與社會復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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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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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融入社會是治安防線,本中心邀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徐偉群副教授交流德國監獄處遇與社會復歸 ~研究人員側記
蔡宜家
犯罪的受刑人,在封閉的監獄內是否悔改、出獄後有無再犯,經常牽動著民眾與媒體對於治安的敏感神經,不過在德國經驗下,再犯防止的對策不是徹底隔離受刑人,而是盡可能給予他們連結外部社會的希望。本中心於本(115)年9月23日「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發展交流會議」,邀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徐偉群副教授,以「德國監獄處遇與社會復歸:從柏林泰格爾監獄到保安監禁大樓的見聞」為題,與在場學理及實務交流自身參訪德國矯正設施時的啟發。
徐副教授經德國在台協會安排,今年上旬與亞洲地區監獄矯治相關實務工作者,共同參訪德國柏林地區的霍恩申豪森紀念館(Gedenkstätte Berlin-Hohenschönhausen)、泰格爾監獄(Justizvollzugsanstalt Tegel)及該處的保安監禁大樓,和開放式監獄(Justizvollzugsanstalt des Offenen Vollzuges Berlin),與巴登地區的司法精神醫學與心理治療診所(Psychiatrisches Zentrum Nordbaden)、符騰堡邦布魯赫薩爾監獄(Justizvollzugsanstalt Bruchsal)。本次交流集中在徐副教授於柏林地區的參訪,首先在霍恩申豪森紀念館,看到德國早年關押政治犯的獨居舍房,即使該舍房的基本生活所需俱全,仍經館方說明是讓受刑人長期斷絕外部資訊流通,直至精神崩潰的酷刑措施,反映的是德國威權統治的歷史借鏡,和隨後的泰格爾監獄等設施形成強烈對比。
同樣位於柏林地區的泰格爾監獄,徐副教授指出,監獄以使受刑人對社會負責為目的,所為的減少監視、強化個別處遇的措施。徐副教授本於自身擔任我國監所外部視察小組成員的經驗,分享在實務現場見到的,監所著重以監視系統維繫安全,以及命受刑人們列隊行走,遇到外人或長官便須停下讓對方先過的做法,與在有限人力下難能落實個別處遇等課題,相較之下,德國泰格爾監獄即使頗具規模,各舍房內卻不見監視器,且安排相當充足的社會服務人員來執行處遇,高階主管還多為法律專業背景的現象。徐副教授補充,監視器的不使用是本於德國在歷史經驗下的禁制,卻也好奇,監獄如何防止受刑人自殺問題,而泰格爾監獄方的回應是,比起監視,透過日常面會、訪談來瞭解受刑人的人際互動,更能有效掌握及因應自殺風險。
在泰格爾監獄,受刑人舍房內皆配備電話,監獄也補助民間企業,提供受刑人園藝、修車等工作機會,柏林邦法務部(柏林司法與消費者保護參議院)代表在座談時說明,這些補助源自稅金,將稅金投入受刑人的社會復歸措施、減少再犯,是對納稅人負責任的表現。徐副教授分析,德國柏林與我國在監獄處遇,相當於復歸中心及紀律中心的對比,前者著重讓受刑人銜接社會生活以期改善,後者著重於剝奪社會生活以期改善,然而我國執行方向,不僅影響受刑人社會復歸,矯正機關也為了穩定囚情而承擔許多壓力。徐副教授認為,我國如能調整政策資源分配,也有機會採行相當於德國的模式,但此方向也需面對我國受刑人數在近年大幅增長、不易管理的現實,而德國的復歸中心模式,則伴隨著法院審慎量處監禁刑,減少定罪者的社會關係被切斷的不利影響,以及趨勢上呈現8成定罪者為罰金刑的結果。我國如要精進監獄處遇,則如何結合刑事司法來減少新入監受刑人數,以確保處遇資源能被實質分配給受刑人,應是重要思考方向。
泰格爾監獄的社會復歸措施,包含附設的保安監禁大樓。徐副教授分享,該監獄因應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於保安監禁應與自由刑明顯區隔的要求,保安監禁大樓呈現出住宅而非監所的環境,並致力於提供受刑人有意義的工作、醫療及社區服務。採用相近措施者也有柏林的開放式監獄,徐副教授印象深刻的是,開放式監獄的收容對象不僅限將要出獄的受刑人,只要符合要件,連無期徒刑受刑人也可被收容。
柏林開放式監獄的受刑人生活為白天外出工作、晚上返回監獄,禁酒禁毒,徐副教授聽聞時疑惑,德國此制是否面臨受刑人外出不歸的擔憂,對此,監獄方提及現況下,受刑人會珍惜得來不易的自由,極少違規,如若逾期未歸,則會釐清原因及監獄方的責任範圍,不會讓脫逃問題全部轉嫁為對監獄的咎責。徐副教授認為,我國外役監的受刑人一旦脫逃、監獄往往被咎責課題,或可參考德國經驗,避免監獄承擔過大壓力。同時,也要留意近年假釋從嚴政策下,加劇監獄擁擠的課題,考量德國將假釋列為應由法官裁定的人身自由重大限制,徐副教授建議,我國假釋機制也應思考審核模式如何影響監獄負荷的問題。
徐副教授在德國柏林地區的監獄處遇及社會復歸見聞,引起現場學者及實務先進在矯正人員負擔、社區處遇、再犯率及重刑化民情的議題交流。場上呼應了我國監獄內,管理員留任期間比受刑人更長、壓力漸增的問題,也提到在減緩監禁措施的同時,如何在重刑化氛圍中建立好社區處遇機制的重要性,並且好奇,德國在罰金刑、社會勞動的執行方法,以及德國受刑人出獄後的再犯率。對此,徐副教授坦言參訪期間因時程限制,未有機會細問監獄處遇以外的社區處遇環節,並回應,近年德國以嚴重傷害社會的重罪者為主軸,推算再犯率約為2成,而我國監獄處遇的精進中,決策者扮演著重要角色,可以建立好政府部門間的分工,更可以透過政策來影響社會認知。至此,受刑人能否回歸社會、遠離犯罪,已非監獄擔負全責所能因應,參考德國經驗,如何讓輕刑犯罪者透過立法、司法來轉向監獄外的懲罰機制,讓監獄集中資源在重刑者的矯正與社會銜接,也讓政策主導與社會之間的溝通,減少隔閡,才可能建構人權維護與社會治安的雙贏。

徐副教授此行訪德團隊隨筆,亦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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