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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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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發表「第一級毒品施用之具體求刑與法院裁判之差異分析」論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12
  • 資料點閱次數:878

  本中心顧以謙研究員、許家毓專案研究人員、陳湘瑜前專案研究人員、吳永達中心主任等人,在劉邦揚兼任研究員主持之109年毒防基金計畫基礎上,共同發表「第一級毒品施用之具體求刑與法院裁判之差異分析」,並獲匿名雙審通過,發表於臺灣藥物濫用防治學會所發行「藥物濫用防治」期刊第六卷第四期。本項論文之作者序列、研究單位與中文摘要如下:

  1. 作者序列:顧以謙、許家毓、陳湘渝、吳永達
  2. 研究單位: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
  3. 中文摘要:過去研究較少有由偵查持續追蹤至判決的研究成果,故本研究透過裁判書的閱讀與編碼,找出施用一級毒品行為人為檢察官具體求刑後,在進入審判程序後的運作現況,並藉此觀測比較具體求刑與法院宣告刑之差異與相關因素。本研究分析515筆案件起訴後的裁判結果,並將裁判書類中客觀可辨,且具有學理討論意味的訊息作為變項,進行判決書編碼,而後再利用類神經網路與邏輯斯迴歸探測變項與變項之間的關聯性。本研究發現,此次的研究對象中(N=515),77.9%使用了簡式審判程序,而絕大多數的被告都被判有罪,比例為99.8%。38.6%案件在宣判時定出應執行刑,但84.3%案件中,法院並沒有回應檢察官所提出的具體求刑。此外,邏輯斯迴歸分析顯示具體求刑的刑度與法院判決的宣告刑之間,不存在統計上的相關,但並不排除受到特定刑事訴訟實務運作干擾因子影響的可能性。本研究結果指出,被告如具有「犯後態度差」、「深陷毒癮難以自拔」、「不思悔改意志不堅」、「危害國民健康、破壞社會秩序」、「數罪併罰」等求刑因子時,為法院判處較重刑期機率較高。此點顯示,相較於求刑刑度,前述因子更能成為法官量刑的參考依據,因此研究建議檢察官或可於前述因子提供更詳盡的說明,來表達科刑意見,以彰顯舉證有罪下的職能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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