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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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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口香糖-新加坡法規範的文化意向與後殖民情狀」-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蔡宜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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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6年10月23日,於行政院「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中產生了「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增設刑法懲罰方式增加鞭刑制度」的提案,該提案也在3萬多人附議下達到門檻,即有關單位應受理該提案並予以回復。雖然至今在平臺上,政府單位尚未提供具體會議結果,但本文認為,有鑑於近期酒駕案件發生後,各項網路平臺,包含網路新聞、臉書、PTT等處,不乏有媒體與民眾將酒駕防制議題結合鞭刑制度的訴求,同時賦予其能根絕酒駕的期待,因而本文想在此氛圍中,直搗鞭刑議題中最常被討論的國家-新加坡,試圖尋找、介紹和新加坡鞭刑法制源頭的相關文獻,讓民眾與政府機關理解新加坡實行鞭刑制度的文化意向與可能存在的問題。 。

本篇文獻,是以新加坡口香糖禁令與美國少年於10多年前在新加坡被判處鞭刑為開端,探討新加坡自脫離英國殖民時代後,法制與政令規範中存有仿效殖民國家的情形。由於在殖民時代終結之「後殖民時期」,掌政者多源自接受英國式教育、非左派思維之社會菁英人士,因此在新加坡獨立之初,仍受到了過去英國殖民價值觀念的影響,並進一步延伸到法制與政令,其中也包含鞭刑制度。從本篇文獻中可發現,對新加坡而言,在鞭刑是過去英國殖民時期的刑罰制度下,承繼英國教育的掌權者可能因此將鞭刑制度延用至獨立的新加坡法制,並以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環境整潔,以及認定人民只對恩威並濟的「蘿蔔」與「棍子」產生反應等理由下,將鞭刑制度從暴力犯罪擴大到財產犯罪類型,進而形成新加坡的法制特色。這或許點出一項重要的議題,即新加坡的鞭刑制度,乃自社會演變歷程而來,也就是殖民社會的制度仿效,其所表徵者,是仿效被殖民國家中,具脅迫性與社會管控之政權色彩、以及排斥以美國為主的西方文化思維,但其中並無確切事證,可以知悉鞭刑係屬抑制犯罪的有效工具,或與犯罪防治成效間有必要關聯。

至此,就我國部分民意對於鞭刑制度的期許,本文認為,政府單位在以「不符現代刑罰思潮」、「與公約精神及國際刑罰趨勢相扞格」為論點予以回覆之餘,或可參酌本文主軸,釐清新加坡鞭刑制度的形成背景以及和犯罪防治間關聯性的論證問題,來提供民眾更精確的資訊,以促進政策溝通與妥適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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