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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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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告訴權濫用與其法律對應之序論」-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蔡宜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09
  • 資料點閱次數:1980

本篇文獻是日本明治大學黒澤睦副教授在進行名為「從告訴權、告訴乃論罪制度觀犯罪被害人與刑事司法的關係」(告訴権・親告罪制度からみた犯罪被害者と刑事司法過程との関係のあり方)研究案之研究成果的一部,旨在彙整日本當時和告訴權濫用相關的法規或實務運作方式,並從中點出制度上可能引發的問題。由於整篇文獻包含多元法律議題,因此為能使讀者快速掌握日本濫訴之問題焦點,本次文獻導覽僅彙整文獻中著重提及濫訴之未決問題的刑事法事項,並將其他篇幅相對較少,或未提及濫訴之未解決議題的項目,一併列於各告訴權濫用種類項下之「其他相關規定」當中。

本篇文獻主題為告訴權濫用問題,可和我國過去提及之濫訴問題相對應。有鑑於去年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要求政府單位應正視與研擬解決濫訴問題之政策,並經法務部回應,計畫參酌德國、日本法制,朝「有條件的刑事訴訟有償制」方向著手規劃,同時檢討其他相關法規範,因而在此前提上,藉由一篇日本過去防制濫訴的研究案部分成果報告,或可成為理解日本防制濫訴經驗、調整我國法制與政策規劃的第一步。

在此,本篇文獻自日本當時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典中檢視所有和刑事告訴權濫用相關的法律規範,或實務上慣習之運作模式,並逐一探討其防免濫訴之意旨以及可能引發的問題。從中可以發現,告訴權濫用議題牽涉範圍相當廣泛,不僅分類上可包含積極行使告訴權與消極不行使告訴權利之濫用情形;程序上也分布在警察機關對於民眾報案後的對應措施與偵查行為、刑事訴訟之提起與撤回方式及限制,以及法院審理後的訴訟費用負擔問題;實體法上更可論及因濫訴行為可能導致之虛偽告訴、妨害名譽、強制、脅迫、恐嚇等罪刑,還有民事上的不法損害賠償結果。綜合本篇文獻分析而觀,濫訴情狀涉及被害人訴訟權利取捨與國家機關偵查權力間的平衡,並有必要就整體制度與實務運作模式進行檢討與評估。

至此,回歸我國現行政策導向,其中需要審慎衡量者,乃以刑事有償制度為改革主軸的政策方向是否妥適的問題。誠然,刑事有償制度得以作為事後對應濫訴的機制,惟概觀日本研究經驗,刑事有償制度不但只是廣泛濫訴防免機制的一小部分,且立法方向還致力於限縮其適用範圍,以避免造成訴訟過度萎縮的結果,因而對於刑事有償制度,可能需要審慎思考其對防免濫訴所能達到的具體成效與極限,同時建議在引入刑事有償制度之餘,深入檢討我國可能涉及濫訴的所有法律規範執行效能,並進一步思考可供精進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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