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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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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腿成毒梟?運毒、製毒、販毒的刑責都一樣,合理嗎?」-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蔡宜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09
  • 資料點閱次數:1434

我國毒品犯罪行為中,法定刑責較為嚴重者,主要為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行為,且於法律體系中,上述三項行為多為一併規範,並賦予同一程度之法定刑責。尤其,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中,運輸毒品行為即使依據毒品法定級別,呈現不同的法定刑度範圍,然而無論是運輸第1級至第4級毒品,還是運輸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都和毒品製造行為、販賣行為並列同一等級的犯罪行為,例如運輸第1級毒品行為,法定刑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和製造或販賣第1級毒品行為等同,皆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法定刑度。不過這裡可以思考的問題在於,運輸毒品的定義究竟為何?以及,運輸毒品行為的惡性真的重大到需要和製造、販賣行為立於同一位階嗎?對此,本文以3則取自桃園地方法院的判決,以及日本、英國、加拿大運輸毒品罪部分條文之相互比較與分析,作為議題探討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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