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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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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數據資料庫使用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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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9-08-07
  • 資料點閱次數:4876

一、 訂定目的
為規範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犯研中心)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數據資料庫(以下簡稱數據資料庫)資料之使用,以避免取得之機敏資訊不當使用或外洩,特訂定此規範。

二、 適用範圍
本學院犯研中心研究人員(含專任、專案研究人員、兼任研究員及專案委託執行研究人員)因公務或從事學術研究時,需使用本中心數據資料庫查詢資料時,應遵守本規範之規定。

三、 名詞定義
(一) 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數據資料庫:本資料庫收錄範圍,包括法務部所提供之刑案(含偵查與執行)、觀護、獄政等系統,有關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所必需之相關資料。
(二) 專案研究人員:依公務或政府基金進用,輔助進行研究工作之臨時人力。

四、 使用表單
(一) 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數據資料庫帳號申請/異動單。
(二) 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數據資料庫資料使用保密切結書。
(三) 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數據資料庫使用管理表。

五、 帳號管理
(一) 犯研中心研究人員如有查調本數據資料庫資料之需求,應敘明使用原因、範圍與目的,並簽奉院長(或公務代理人)核可後,由申請人填具「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數據資料庫帳號申請/異動單」及「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數據資料庫資料使用保密切結書」,經犯研中心主任審查核可後,移交本學院秘書室(資訊)憑以辦理帳號配發管理相關事宜。
(二) 前項帳號及密碼之申請,以本規範第二點所稱之研究人員為限。
(三) 本學院秘書室(資訊)依申請人職務及其申辦表,核配帳號、初始密碼與使用權限;申請人初次使用應變更密碼。
(四) 查詢人員職務異動時,犯研中心應於其異動生效前三日,填報「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數據資料庫帳號申請/異動單」,送秘書室(資訊)辦理異動作業。
(五) 嚴禁交接、共用或使用非本人申請之帳號及密碼。

六、 使用規範
(一) 本數據資料庫資料僅限本規範第二點所稱研究人員,因公務或從事學術研究時,於數據資料庫機房內查詢使用,禁止私自查詢,或將查詢資料外流。
(二) 本數據資料庫機房之門禁由本學院犯研中心指定專人管理,進入資料庫機房需填寫使用「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數據資料庫使用管理表」,並敘明使用原因、範圍與目的,及記載使用(進入、離開)之時間,做為日後查核依據。
(三) 查詢人員應親自查詢資料,不得將帳號及密碼交由他人代查,並應恪遵資安規定妥善設定、保管配用之帳號及密碼。
(四) 本規範第二點研究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因公務或從事學術研究,需使用本中心數據資料庫查詢資料時,應簽奉院長(或公務代理人)核可後,移由本學院犯研中心指定人員代為查詢資料。
(五) 查詢所得資料應妥善保存,查詢結果於使用完畢後,應即刪除相關資料(含紙本及電子檔案)。
(六) 委託廠商進行資料建置或清洗等配合作業時,應要求簽署「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數據資料庫資料使用保密切結書」,需保證善盡保密義務與責任,不得將執行前述工作所持有、知悉之機密或敏感性業務資料、檔案,擷取、持有、複製、傳遞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給無業務關係之第三人。

七、 查核作業
(一) 本學院犯研中心應指定專人,每月列印帳號使用紀錄,送各查詢人員核對,確認為查詢人員本人查詢。並將上述使用紀錄,與「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數據資料庫使用管理表」出入登記資料相互勾稽,查核結果送中心主任核閱後,統一送交本學院秘書室(資訊)備查。
(二) 經查詢人員複核後之查詢紀錄,本學院秘書室(資訊)每季應至少實施抽查一次,抽查比率至少為百分之二且每季至少應抽查十筆,單季查詢件數十筆以下者須全數查核。抽查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陳核,如發現確有非因公務需要查詢或其他重大違失情形,應立即將事件陳報院長(或公務代理人)知悉,並予以究責。
(三) 各提供數據資料庫資料之外部機關本於職權所訂之相關使用規定,或作必要之稽核作業時,本學院犯研中心應配合辦理。

八、 應遵守之法規
(一) 查詢數據資料庫資料作業,除依本規範辦理外,另需遵循「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人員資訊安全管理規範」、「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管理規範」、「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管理規範」等相關規定。
(二) 使用本資料庫所完成之學術論文,於公開發表前,應先送交犯研中心確認其資料之處理、利用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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