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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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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自體研究案,顧以謙等,詐欺型組織犯罪與人口販運問題初探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19
  • 資料點閱次數:577

  配合行政院於 111 年 7 月 15 日訂頒「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之實施, 本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於 112 年進行「詐欺型組織犯罪與人口販運初探」自體研究計畫。本研究為探索性研究計畫,其目的為瞭解詐欺型犯罪組織涉入人口販運運作之背景屬性、網絡途徑、角色主責、犯罪腳本、類型與營利型態。 同時,也期盼能探索詐欺型犯罪組織涉入人口販運組織關係、與當地政府關係、描繪其犯罪之路徑與步驟,並從國際角度觀察,瞭解政府於防治詐欺型犯罪組織涉入人口販運時,所遇到的困境與解決途徑。本研究採質性研究之半結構訪談方法,配合判決書之閱讀與解構,從中汲取相關因子與訪談結果相互對照。本研究期能透過研究發現,協助政府研擬防治詐欺型犯罪組織從事人口販運之有效策略,鞏固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識詐、堵詐、阻詐及懲 詐」等四大面向之策略目標。經本研究訪談 9 位實務專家後,本研究發現:根據幫派屬性和組織緊密程度的不同,可將詐欺型犯罪組織區分為四類:幫派組織型、純人蛇集團型、散戶型和個別幫眾型。另若依照組織犯行流程之緊密程度可將詐欺型犯罪組織的行為模式分為「一條龍」、「非一條龍」、「中間型」。

  此外研究還針對境內型的詐欺型犯罪組織之網絡、原因、角色、主責行動、犯罪腳本、營利型態、防治困境進行深入探討。在境外詐欺型犯罪組織方面,本研究也針對其形成的原因與組成、涉入人口販運組織關係、涉入人口販運之步驟與獎懲、剝削手段,以及被害人之救援與困境進行探討。透過判決書之解析, 本研究發現刑法第 296 條之 1 條買賣人口罪與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2 條強迫剝削勞動罪(舊法)並非構成要件互斥之關係,於被告成立買賣人口罪時,仍應謹慎審酌證據是否足以證明構成強迫剝削勞動罪之共同正犯,以充分評價罪責, 並且立法者應重新審視刑法買賣人口罪及人口販運防制法強迫剝削勞動罪的刑責輕重關係。另外,在研究組織型詐欺犯罪之同理心研究面向,尚指出涉及人口販運犯罪之行為人,同理心特質可能未異於常人,惟犯行中的同理狀態可能受到相關因素抑制。而不同加害行為,可能有相對應影響犯罪行為人的社會心理學因素,有待未來研究證實。

本研究建議:
一、中央應建置整合偵查系統機制,保全證據的統管。
二、建議以專案、限期方式開放相關單位使用犯罪偵查資訊系統,並健全各地偵查資訊分享機制。三、外交部領事局或各地辦事處等辦理護照機關為案件偵查關鍵地點,建議改善護照辦理高風險行為的辨識與預警機制。
四、建議政治外交困境下,加強查緝詐欺型犯罪組織的變通方案。
五、建立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救援標準流程。
六、簽訂司法互助,與民間組織、國外媒體合作,跨出國際救援困境。
七、完善政府海外緊急救助金機制、海外緊急安置措施、被害人鑑定標準。
八、應區分加害人犯罪行為之特性及侵害法益,進一步進行同理心之研究,以促進矯治效果。

關鍵字:詐欺犯罪、組織犯罪、人口販運、詐欺防治、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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