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委託研究案,李思賢等,「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檢討與興革之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1-13
- 資料點閱次數:327
自1998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修正起,我國對於施用毒品罪之處遇開始引入側重於治療而非懲罰的趨勢,並建立起以「勒戒」、「戒治」等機構內處遇方案代替原有「刑罰」矯治措施的處遇制度,以達到協助施用毒品成戒除身癮與心癮的效果。然而現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遇是否達成該目的、應該採用何種指標評估,以及未能達成該期待時應如何調整,是本研究的目的。
本研究爬梳了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的發展脈絡,並整理了現況制度下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的施用毒品者會經歷的程序流程,接續彙整既有現行制度的文獻,彙整結果發現現行制度在防制再犯的效果有限。為了能夠更進一步理解實行的困境,本研究考察制度發展過程中的背景思想流變,發現毒品政策的變化會與軍事或政治上的需求息息相關。
除了彙整國內文獻,為了提出制度改革的建議,本研究回顧了美國、德國及日本在施用毒品行為上的處遇作為,結果發現美國與德國的法規範,處遇是針對毒品相關連犯罪,並非施用毒品行為。美國現況是以問題解決的思維,發展出毒品法庭;德國是基於自傷不罰,若因為毒癮需持續施用毒品而引發的相關犯罪,會給予監督式治療。美國與德國在處遇過程中以減少毒害與治療效果做為指標。日本則是有麻藥五法,沒有審前轉向或醫療前置的方案,一律採用懲役刑罰,後續開展出政府與民間團體協作,達成「自入監前到出監後」的貫穿式保護與預防再犯。總結來說,由於不同國家是在不同背景脈絡下發展而來,對於我國制度可以參考其考量與精神,例如日本的官民合作、美德的減少傷害與治療復元,但對於我國制度的適用性與合用性,需要審慎考量與評估。
本研究採用質性與量性混合設計的研究方法。質性是邀請10位專家學者進行三場焦點座談會議,結論與文獻爬梳論述相似,本研究得以確認當前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在運作與追蹤上存在需要改進之處。具體來說,專家共識是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對於毒品犯有強制生理戒斷與家庭喘息的效果,但引發負面的副作用相當大,包括中斷生活與社會功能、擴大毒品交友圈、缺乏充分治療資源與配套措施、缺乏共識導致工作者間的衝突、處遇時間缺乏彈性、與後續復歸社會協助不足等等,導致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制度無法達成其預防再犯的目的。除了專家會議,本研究以法務部刑事資料庫檢視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與附命緩起訴三種處遇制度是否再犯毒品罪與不再施用毒品的時間,結果顯示完成附命緩起訴處分者在再犯毒品罪與存活時間上的效果,都統計上顯著優於在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的受處遇人。總結而言,從量性資料分析結果與專家學者的建議,若能夠發展出更為良善應對施用毒品問題的制度,應該考慮廢止當前的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制度而改採更為良善的處遇機制。
本研究依照政策改革執行的順序,提出短、中、長期的政策建議,每一階段的建議都是為下一個階段的政策革新提供基石。短期建議是不需修改法令,主要依據現況分析結果,增加司法轉向的附命緩起訴人數,會比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在預防毒品在施用的比率與天數,都有較佳的效果。同時檢討建立跨部會間的對話協調機制,精進目前在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處所內的治療與處遇措施。中期是調整檢察官對毒品犯之評估、分流與對應到有效處遇的決策流程,例如廢除現行以「初犯/3年後再犯」作為進入觀察勒戒處遇制度的分流標準。在成癮治療上,持續擴展與強化社區醫療量能,隨著醫療評估、分流與治療制度的運行,於實踐過程中以個案個別醫療需求持續細緻化治療與有效對應處遇方案的種類;建立治療期間的持續監督與再犯風險評估機制,由醫療團隊確認個案治療效果不佳、且地檢署評估再犯罪風險高,則宜重新分流到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所。
長期政策建議是落實成癮是一種大腦慢性、容易復發的疾病,於治療與處遇制度之中盡可能除去強制與監禁的要素,司法系統由過去主導地位轉向協助監督。政策建議包括治療與處遇制度的設計、規劃與評估皆以處理因成癮引發之問題與復歸社會為核心,採取醫療化、社區化與彈性化的策略。因此,建議廢止觀察勒戒制度,但維持增強治療資源的強制戒治處遇制度。
關鍵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附命緩起訴戒癮治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跨國制度比較
附件下載
- 李思賢等-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檢討與興革之研究-成果報告書.pdf4560 KB 114-01-13 下載次數: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