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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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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專刊第30期--蔡宜家,「109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兼評我國犯罪趨勢與妨害秩序新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17
  • 資料點閱次數:2464

  本文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中華民國一O九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專書之次級資料為基礎,首先以109年國內主要犯罪類別觀察各犯罪處理階段的近10年變化,結果發現:(1)警察調查階段,詐欺、肇事逃逸、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疑人數呈增加趨勢,酒後駕車嫌疑人數呈減少趨勢;(2)檢察偵查階段,詐欺罪不起訴率呈上升趨勢,公共危險罪更呈起訴率與緩起訴率下降、不起訴率上升趨勢,相對的,竊盜罪、毒品犯罪皆呈不起訴率下降趨勢,後者也另呈緩起訴率上升趨勢;(3)判決確定階段,公共危險罪人數呈減少趨勢;(4)矯正執行階段,詐欺罪受刑人數呈增加趨勢,而不能安全駕駛罪、施用毒品罪、竊盜罪受刑人數呈減少趨勢,同時近5年出獄階段,期滿出獄後2年內再犯率皆高於假釋出獄;(5)社區處遇階段,附條件緩起訴、緩刑及假釋、緩刑付保護管束,皆以推估履行完成率為高,易服社會勞動在109年將「聲請完納罰金」改列履行完成案件後,統計結果也同前述。

  接著,基於109年新修正妨害秩序罪後,警察調查、檢察偵查與少年交付保護處分等統計數據均呈現大幅增長現象,故而在結合該罪立法背景下,探討法律爭議與刑事政策方針:(1)在抽象危險犯立法中,宜使制度目的聚焦於多數人利益之維護,避免落於滿足團體利益或國家權力過度規制;(2)在街頭鬥毆議題中,由於刑法第149條旨在防制聚眾以對抗公權力,不宜適用,而需著重刑法第150條之認事用法;(3)刑法第150條循前揭脈絡,保護法益宜界定為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身體、財產法益,並在主客觀構成要件皆進一步判斷行為與法益侵害間的關聯性,且不宜將該條視作刑法第283條的前置犯罪;(4)執法方面,成年犯罪之檢察機關、少年觸法事件之警察、司法機關,尤應審慎判斷前述要件以避免過快入人於罪,另外,建議成年犯罪之檢、警機關加強對該罪蒐證等的相互聯繫,減少對該罪保護法益、構成要件之認定差異。

關鍵字:犯罪嫌疑、偵查終結、有罪確定、新入監、社區處遇、妨害秩序、抽象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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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之妨害秩序罪論述,另於「中華民國一O九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2020犯罪趨勢關鍵報告」結合其他統計數據、分篇章概論,亦請參閱網頁附檔。

*本文「109年與近10年犯罪趨勢」章節,另有英譯版本,憑供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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