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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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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蔡宜家、張瓊文,新修正監獄行刑法下的高齡受刑人社會復歸議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2-15
  • 資料點閱次數:2105

新修正監獄行刑法下的高齡受刑人社會復歸議題

蔡宜家(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張瓊文(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專案研究人員)

壹、新制下的個別化處遇願景與難題

  我國監獄行刑法自109年7月修正施行後,從制度面開始革新監獄體制,除了較往年細緻規範自入監至出監的多類處遇措施,更為重要的是,在參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等國際規約下,將我國監獄制度目的從管理傾向逐漸朝著個人矯治、社會復歸的方向發展,也因此,新修正監獄行刑法下的監獄處遇呈現了側重個人處遇、社會復歸的願景,與嘗試降低機構管理思維。[1]為能達成此項願景,對於受刑人不採行單一、集體式的處遇方針,而是著重監獄行刑法第11條的個別處遇模式,便會是重要的落實方向,然而在新制施行以前,我國獄政實務已執行長年的管理式處遇,要求來自多元年齡、環境的受刑人,進入由各監所設立的固定作業、活動行程,而是類行程未必能連結受刑人本身特性,與其在機構外社會中的定位。尤其自年齡狀態來看,過去監獄內的作業與活動機制,多適合青年、中年階段受刑人,因其等在社會上相較於其他年齡層,更有以穩定勞動力、技能維持生活的需求,實際上在統計數據中,每年新入監受刑人數也皆集中在30歲以上未滿40歲、40歲以上未滿50歲兩年齡層,但是當50歲以上未滿60歲的中高齡受刑人在109年比率已達18.21%,接近2成;當60歲以上高齡受刑人比率在近10年自100年3.55%逐年上升至109年7.88%時,已顯現監獄內的高齡化步伐(表1)。只是對接近高齡、高齡化受刑人的處遇,近年機關研究文獻、實務仍著重於其等在監獄內的身心狀況、處遇滿意度等的調查,至於適合是類受刑人的社會復歸計畫與出獄前準備,則相對缺乏探究,惟該類探究在強調個別化處遇與社會復歸的新修正監獄行刑法制度下,更顯重要。[2]據此,本章結合高齡受刑人服刑期間數據,與高齡者在當代社會中的生活特性,期能初步譜繪高齡受刑人在監獄內醫療設施以外的其他特性,並嘗試連結新修正監獄行刑法,提出新制對於接近高齡與高齡受刑人的個別化處遇、社會復歸準備上應加強的方向。

貳、高齡受刑人的服刑期間與其特性

  以復歸社會為目的的監獄內個別化處遇,固然是新修正監獄行刑法的重要環節,但是在行刑累進處遇仍被保留的同時,也代表受刑人在入監服刑後至出監前,其個人權利會在累進處遇第四級至第一級間,進行從被剝奪至逐漸被還原權利的過程,而當受刑人屬長期服刑時,在機構內且權利受到限制的生涯便容易與機構外的社會生活逐漸脫節,因此需要在與維護社會安全等利益間權衡中,加強受刑人與外在社會的連結,包含外役監、假釋等機制。這在高齡受刑人議題中相當重要,倘若該類受刑人有著長期刑特性,可能顯示著受刑人自青年、中年逐步監禁至老年的進程,使得新制中的假釋等縮刑制度精進的重要性會更勝於監獄內處遇計畫。因此在探討高齡者特性之前,需透過數據釐清近年高齡受刑人主要態樣,究竟是入監服刑時,已屬高齡狀態,還是在長期刑執行下轉變為高齡。

  為此,本文透過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建立的「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數據資料庫」,以近10年受刑人出監時年齡為基準,分析受刑人的服刑期間分布,來觀察受刑人出監年齡和新入監年齡間是否產生大幅落差,與推論該現象下的高齡出監問題。不過在表2中,109年出監的高齡受刑人1,873人中,以刑期未滿3年1,599人(85.37%)最多、5年以上未滿10年126人(6.73%)次之、3年以上未滿5年100人(5.34%)再次之,近10年,出監高齡受刑人刑期未滿3年所佔比率雖自100年95.16%(1,238/1,301)逐年下降至105年88.35%(1,949/2,206),及自106年90.49%(2,303/2,523)逐年下降至109年85.37%,但皆高於未滿60歲之刑期未滿3年者佔同年齡區間的比率,同時,刑期3年以上5年未滿、5年以上10年未滿項,高齡受刑人在同年齡區間比率則皆低於非高齡受刑人的同年齡區間比率。因此可發現,近年高齡受刑人刑期結構相較其他年齡層,係以未滿3年的非長期刑為主軸,即傾向於服刑時,已屬高齡狀態,因此,宜以此為基礎,探討更適合高齡受刑人的監獄處遇與復歸準備方向。

  雖然近年文獻對高齡受刑人的特性分析,多側重於監獄內醫療資源,但如將視角擴展至社會中的高齡者特性,便會發現高齡受刑人的需求可能不僅限於監獄內身心維持,事實上近年針對高齡者所做的研究,擴及了高齡者所處地域的支持系統,在政策上也發展了以社區式支持服務為主的「長期照護計畫2.0」。[3]文獻在其中探究重心,一方面是對高齡者的社區式服務,乃透過建立社區據點,形塑能調節高齡者身心壓力的照顧型社區,此外,也實證高齡者參與志願服務的正面效應;[4]一方面則是對高齡者的機構住宿式服務,係以高齡者能否生活自理,提供安養、養護兩類照顧模式。[5]整體而觀,近年社會上的高齡者議題,並不以醫療機制為重心,而是以多元方式,在高齡者居住的環境中提供在地化的照護,或鼓勵高齡者參與志願性的社區服務,以維繫其身心健康。

  回到監獄處遇,在新修正監獄行刑法著重於以個別化處遇達成使受刑人矯治與復歸社會之際,暸解各類受刑人在去除受刑的身份後,於一般社會中的互動與需求模式,並使該模式在監獄處遇時有所連結,或許是較能貼近修法意旨的處遇執行方向。而對高齡受刑人來說,以社會復歸為目的的處遇可能不宜和青年、中年受刑人相同,以勞動、技能訓練為重心,也不宜僅守於身心照護認知,而是應在充分認識一般社會中對高齡的多元、在地、社區式照護服務趨勢下,思考連結監獄處遇的方法。

參、結論:新制下的高齡受刑人處遇與復歸方向

  109年修正施行的監獄行刑法,為過去以管理為主的獄政體系加強了矯治、復歸社會的目的,並期待以個別化處遇來實踐。然而觀察規範脈絡,發現監獄處遇較傾向以青年、中年受刑人為模型,建構了希冀銜接社會的勞動、技能訓練,但是對於非長期刑居多的高齡受刑人而言,前述處遇或監獄過往著重的身心照護機制,都可能不是最符合其實踐社會復歸的處遇方向,在社會上的高齡者需求已聚焦於多元、在地、社區式照護服務,與高齡者自身的志願性服務的同時,我國監獄應在高齡受刑人逐漸增加的趨勢中,規劃得以銜接前述地域性照護的監獄處遇方向,以更健全新制下促進社會復歸的處遇目的。

[1] 院會紀錄,立法院公報,108卷101期,2019年,頁269-279。

[2] 如:法務部,在監老年受刑人調查報告,2012年,頁118-121。

[3]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106-115年),2018年7月3日,https://1966.gov.tw/LTC/cp-4001-42414-201.html

[4] 如:李百麟、王政彥,我國邁向高齡社會之發展特色與公共服務新思維,國土及公共治理季刊,4卷1期,頁8-20。林育陞,「以社區據點為開端幫助老人在地良好生活適應-社會支持網絡的觀點」,台灣教育,705期,2017年,頁49-53。張素嫺等,「樂活銀髮生活:高齡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之歷程」,志為護理,18卷2期,2019年,頁63-73。

[5] 如:劉正、齊力,臺灣高齡者的居住狀況與機構照顧的需求趨勢,國土及公共治理,7卷1期,2019年,頁70-81。王光旭、洪凱龍,「公私合夥下評鑑制度運作的風險:老人福利機構觀點之探析」,國家發展研究,19卷1期,9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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