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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蔡宜家,長期刑受刑人發展趨勢與近年獄政議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07
  • 資料點閱次數:1469

長期刑受刑人發展趨勢與近年獄政議題

蔡宜家(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壹、前言:轉化中的長期刑受刑人在監人口結構

  依「中華民國一一O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表2-4-7(詳如文末附件)的統計結果,年底在監受刑人應執行刑期中,有期徒刑逾15年者在109年底與110年底時,皆是人數最多的刑期類別,惟如擴大觀察範圍,會發現前述兩年的刑期人數多寡,是從89年底,以有期徒刑1年以上3年未滿為最多人數的趨勢中轉變,事實上,有期徒刑逾15年的在監人數已自95年底2,375人逐年增加至108年底9,660人,110年底為9,375人[1]。這樣的現象也可連結到在監受刑人口結構中,長期刑者逐漸增加的情形,尤其,如以政府機關通常界定的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長期刑標準,還會發現該類受刑人數占整體在監人口比率,已自97年底19.70%(10,381/52,708)逐年上升至105年底32.90%(18,446/56,066),及自107年底32.39%(18,808/58,059)逐年上升至110年底36.09%(17,243/47,783)[2]

  長期刑受刑人在監獄處遇、社會復歸上產生的問題,過去已有國內文獻加以探討,例如,有文獻彙整國內外研究長期刑受刑人服刑期間時產生的問題,包含:(1)受刑人難以適應監獄環境,與提高監獄管理秩序的風險;(2)受刑人出監時可能已屆高齡,致生身心照護、社會適應等問題;或是,(3)受刑人因長期自家人等人際關係中被隔離,導致服刑期間漸進失去經濟來源,或因失去與外界之聯繫而產生精神問題[3]。也有文獻藉由對長期刑受刑人的質性訪談,實證前述理論在我國矯正機構的發展狀況,依循其等討論過程,當長期刑受刑人經歷服刑期間的無目標度日、移監作業下的環境變動、假釋准駁間的情緒起伏等情狀時,容易產生自我封閉現象,進而傾向尋求宗教慰藉或以監獄資源充實自我[4];另一方面,隨著服刑期間經過,長期刑受刑人的人際關係容易自外部社會中疏離,轉而形成高度仰賴監獄內人際互動的監獄人格,因此,即使在監獄管理模式轉變下,與管教人員呈現相互尊重、和諧的關係,在監獄內與他人共處,也容易為了穩定自身經濟而被動適應監獄生活、文化,但實質上,受刑人間的意識、價值觀、目標等差異,也難能讓彼此建立起良好情誼,且不利於日後融入社會的復歸行動[5]。整體而觀,雖然文獻分析長期刑受刑人的議題,含括在監適應與機構內外人際關係,不過這些項目所呈現的方向,大抵都論及受刑人在長期服刑過程中,生活方式與人際互動會漸漸隔絕於外部社會,轉向尋求在監獄內妥適生存的方法。然而這樣的轉變模式,和我國監獄行刑法自109年修法施行時,關注以矯治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應社會生活的制度意旨間,呈現了相當大的差異,此時對矯正實務而言,如何使長期刑受刑人之處遇與社會復歸策略呼應監獄行刑法等制度意旨,便會是重要的課題[6]

  至此,長期刑受刑人的獄政問題思考路徑,便會導向於了解該問題的形成原因,與呼應該原因的解決之道。不過,近年仍缺乏實證研究探討長期刑受刑人逐年增加的可能原因,而文獻中連結長期刑現象者,主要是重刑化刑事方向之論述,具體而言,係指我國在94年「兩極化刑事政策」之修法中,立法者提高法定刑度上限,與提高受刑人申請假釋門檻等結果,造成經法院判決長期刑度的犯罪者人數增加,進而形成監獄超額收容、教化功能不彰等問題[7]。然而近年,政府、司法機關繼兩極化刑事政策後所為的多項刑事法變革,對於監獄受刑人組成之影響程度是否可能超出過往「兩極化刑事政策」對監獄的影響,是觸及長期刑受刑人處遇應面對何種困境來精進的探問,而在當前文獻較缺乏相關研究的情況下,便有進一步進行創造性思考的重要性。本文以下,將自統計數據分析結果,論述可能影響長期刑受刑人數的近年刑事政策,並據以評析關聯的獄政議題。

貳、綜合數據分析近年長期刑比率增多之可能原因

  長期刑受刑人比率增多,固然代表著非長期刑受刑人比率的消減,惟倘若觀察近年新入監受刑人之人口組成,不僅發現,較大幅度的減少趨勢集中於特定類別的短期刑受刑人數;如再就犯罪類別分布進行觀察,還會發現,較大幅度的減少結果集中於毒品犯罪人數,具體而觀,在年度新入監宣告刑刑名統計,如以近5年即106年至110年為指數分析範圍,則該範圍內的新入監受刑人總數,110年(25,221人)較106年(36,294人)減少30.51%,而減少幅度高於前述的刑名,以有期徒刑逾六月未滿一年者減少54.53%最多(106年共6,451人、110年共2,933人),有期徒刑六月以下者減少43.44%次之(106年共19,186人、110年共10,851人),有期徒刑逾十五年以上者減少18.18%再次之(106年共110人、110年共90人)(表2-4-7);另一方面,在年度新入監受刑人犯罪類別統計,如同樣以106年至110年為指數分析範圍,則人數減少幅度高於總人數減少幅度的犯罪類別中,往年人數通常最多的毒品犯罪者,於110年時不僅轉為居次,該年人數(共4,748人)更較106年(11,796人)減少59.75%(表2-4-6,詳如文末附件)。據此,雖然就已揭示的官方統計數據,難能論證新入監受刑人之犯罪類別、刑名間的關聯性,不過,當統計數據顯示長期刑受刑人之在監人數比率偏高,而毒品犯罪、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之新入監人數卻驟減,且新入監階段之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其他刑名,皆未呈現和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者近似的增減幅度時,也可一併思考,該時期是否存在和毒品犯罪、短期刑關聯的刑事政策,並且可能形成是類受刑人數大幅減少的原因。

一、毒品犯罪受刑人大幅減少與其刑事政策

  首先,針對近5年在統計數據中減少達60%人數的新入監毒品犯罪受刑人,如再比對其他統計欄位,還會顯示該類犯罪之新入監人數係自106年11,794人逐年減少至110年4,748人,以及,犯罪方法雖皆以施用毒品人數最多,但所占比率已自106年79.90%(9,425/11,796)逐年下降至109年67.91%(6,083/8,957)的現象,進而可表彰,近年新入監服刑的毒品犯罪人數呈逐年減少,且其中的施用毒品比率呈逐年降低的趨勢(表2-4-6),也可將議題焦點導向同時期,政府與司法機關就減緩施用毒品犯罪者進入監獄下所行之策進作為。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防條例)第10條,論以刑責的施用行為,包含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惟法務部在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關聯報告書中提及,考量施用毒品犯罪者亦為病人的特性,宜著重評估其完成戒癮治療的可能性,故而函請檢察機關積極辦理施用毒品案件之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也期許能藉此提升前述緩起訴處分比率[8]。此種起訴施用毒品被告前宜優先考量緩起訴處分的刑事政策,在109年因修正施行毒防條例第24條,令施用毒品之緩起訴處分條件不僅限於戒癮治療,而是回歸刑事訴訟法之多款附條件緩起訴規範,以及,令檢察機關對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得選擇繼續偵查或起訴後,讓前述政策得透過法規明文化來加以落實,同時在立法說明中,更進一步闡釋應使施用毒品被告之處遇更為多元,及促使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時仍可聲請對被告觀察勒戒、減少起訴被告機會的立場[9]

  另一方面,109年修正施行的毒防條例第20條第1項至第3項,也將「施用毒品者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再犯施用毒品行為時,再度論以前述處遇」此要件中的再犯期間,從5年以上變更為3年以上,以期藉由放寬制度適用時間,達成協助施用者戒除毒癮的目的[10]。不過伴隨而來的實務問題,則是當施用毒品者距離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與釋放,已逾3年,惟自釋放後至本次施用毒品之間,曾有因施用毒品而經起訴、判決或執行之情狀時,檢察機關應否起訴本次施用毒品行為的爭議。對此,最高法院曾作成109年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只要係爭施用毒品行為距離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後釋放,已逾3年時,便應命被告再行觀察勒戒,不因釋放後曾否施用毒品而受影響;該法院也在同年與110年,以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大字第1771號刑事裁定作成兩項大法庭裁定,除了肯認前述刑事庭會議決議之見解,也結合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不受理判決要件,建請檢察機關起訴或直接論以觀察勒戒前,宜考量109年毒防條例之提供施用毒品者多元處遇的制度意旨,活用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與緩起訴處分等處遇選擇,以期有效戒除施用者之毒癮。

  綜合前述,當近年制度、政策多致力於使施用毒品者在進入法院審理或矯正機關執行階段前,優先對其採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附條件緩起訴處分等的多元處遇時,施用毒品者入監服刑的可能性大幅降低,勢所必然,而近年新入監受刑人中,以施用毒品為主的毒品犯罪人數、比率皆大幅下降的數據趨勢,也和前述制度與政策方向相符。

二、110年受刑人數大幅減少與暫緩入監政策

  除了毒品犯罪之刑事政策,近年和監獄受刑人數增減相關的重點措施,也可能包含政府機關因應新冠疫情而調整的入監服刑時程。依循政府機關自109年揭示與逐年調整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業務資料,為能減緩監所超收收容人,及降低因群聚而染疫的風險,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者執行刑罰前,宜審酌罪名、刑度後,視疫情趨緩狀況以安排執行時程[11]

      這樣的業務計畫,讓檢察機關安排受刑人入監服刑前,得個案評估應否暫緩執行,而110年新入監受刑人中,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人數驟減的結果,可能得和前述政策相互呼應[12]

參、長期刑在監人口趨勢下的獄政議題

  依循前述脈絡,對於長期刑受刑人比率呈逐年上升的趨勢,雖然早年的兩極化刑事政策,可能在其中產生執行刑期、假釋門檻提高等長期刑化因素,然而近年,在避免將大量施用毒品者導入監獄的毒品防制政策,以及暫緩入監執行以防免群聚感染的防疫對策下,更可能超越兩極化刑事政策的影響,讓以毒品犯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主的新入監受刑人數產生驟減結果。此時在抑止長期刑爭議的道路上,這樣的數據背景轉變更可能訴說著,政府機關對於長期刑受刑人處遇觀點的轉變必要,進一步言,當以兩極化刑事政策中的重刑化方向來定位長期刑趨勢的主要因素時,解決方向可能在於對重刑化趨勢的省思,如立法者決議法定刑期、司法實務裁量刑期、矯正機關判斷假釋與否的基準等;而當焦點轉變為多元處遇導向的毒品防制政策、暫緩入監取向的防疫對策時,長遠來看,即使防疫對策僅是在新冠疫情下的暫時性措施,減緩施用毒品者進入監獄可能性的刑事政策,不僅是政府機關自106年致力推行的政策方向,在減少監禁弊害、以多元處遇促進施用毒品者回歸社會的層面上,也是比監禁更正向的處遇措施。至此,監獄中的長期刑問題解讀便不同以往,是從重刑化立法之弊害轉變為施用毒品者避免監禁之正面現象,但是相對的,毒品犯罪者以多元處遇替代監獄的方向也代表著監獄內長期刑趨勢之必然,進而,長期刑受刑人已不宜被視為監獄人口內的特殊族群,當兼含長期刑的非短期刑受刑人將成監獄人口之常態時,如何使監獄處遇落實109年修正施行監獄行刑法的社會復歸目的,同時避免長年監禁在實證研究中所生的負面效應,便會成為矯正機關的重要課題。

  面對此課題,自109年修法施行前,立法者、文獻便將其連結至假釋制度,認為假釋制度之提前釋放受刑人機制,能有效解決長期自由刑之流弊,至109年修法施行後,亦有文獻維持著此類觀點[13]。然而對於長期刑受刑人而言,如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為基準,刑法第77條第1項明文之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的假釋要件,仍代表著受刑人需經歷少則5年、多則25年以上的監禁期間,縱使精進假釋審查要件,在本文「(一)」所論長年監禁之負面影響研究中,仍難以使受刑人免於隔絕社會、適應監獄生活以求生存,導致離回歸社會漸行漸遠的爭議。此時需要著重者,或許是以使受刑人於監禁期間仍不脫離社會脈動為目標,建構以長期刑為處遇重點的獄政方針。

  而在109年修正施行的監獄行刑法中,前述處遇方針或許可在個別處遇計畫主導的處遇事項中加以落實。依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2項、第18條,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1條第1項,與其等制度意旨,長期刑受刑人因達刑期六個月以上,原則上應以促進改悔向上、培養適應社會生活能力為目的,進行累進處遇,且應依據初犯、再犯,及依據年齡、罪質、刑期等調查結果,為適當之分類,分別處遇,而具體調查方式,則是在109年後適用由監獄行刑法第9條第3項授權訂立的「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其中,可藉由該辦法第3條、第4條、第7條要件,由監獄設置的調查小組對受刑人進行包含名籍;身心;前科;社會、心理及家庭狀況;職業及技能狀況;社會福利及保護需求等事項之調查後,為受刑人訂立得適時修正的個別處遇計畫[14]。近年,矯正機關為了因應前述個別處遇計畫,將處遇方案定位為治療性、保護性及整體適用性,並且將「刑期十年以上不得假釋」受刑人列入「保護性處遇」範疇[15]。此際,倘若考量長期刑受刑人需要適時接受外部社會資訊,避免長期監禁致使偏離復歸社會方向之特性,便得在規劃對其等的個別處遇時,加強使其等在作業、教化文康等監遇處遇中,接觸外部社會資源,或使外部社會資源進入監獄的機會,讓長期刑受刑人即使處於長期監禁狀態,也得在容易汲取外部社會動態的情況下,減緩產生社會隔離弊害的可能性。

肆、結論:建構以長期刑族群為主之處遇與復歸

  逐年增長比率的年底在監長期刑受刑人,加強了長期監禁的問題程度,尤其是過往實證研究發現其等容易自我隔絕於社會、發展適應監獄內生活的人格特性,更可能和109年修正施行監獄行刑法之社會復歸意旨相背離,而若要緩解此問題,則需妥適理解促使長期刑比率增長的可能原因,與針對該類原因思考問題解決之道。對此,過往文獻雖然將長期刑連結至94年刑法修正施行後形成的兩極化刑事政策、重刑化立法,然而近年,統計數據中的新入監毒品犯罪人數、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數皆驟減的現象,更可能和政府機關自106年後積極落實的對施用毒品者進行監獄外多元處遇政策,以及109年後因應疫情實施的暫緩入監政策相關。長遠而觀,後者的防疫對策可能僅是數年內的暫時性措施,惟前者在防免施用毒品者進入監獄的層面上,實為監獄制度革新上的正面結果,卻也可能使監獄內長期刑化的現象,成為一個必然、顯著的趨勢,甚至會加速監獄長期刑化現象的腳步,同時,過往以精進假釋制度減少長期刑流弊的政策腳步,可能也難以即時跟上處理此類受刑人於監禁期間的負面身心變化。據此,或許矯正機關可考量順應這條發展脈絡與趨勢,將長期刑受刑人視為未來監獄中的主要族群,並研議側重是類族群的監獄處遇機制,包含:以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中的個別處遇計畫為基礎,規劃得使長期刑受刑人適時接觸外部社會,或令外部社會資源進入監獄的處遇方針,並妥適落實在作業、教化與文康等處遇項目當中。

[1] 監獄在監受刑人應執行刑刑名,法務統計,111年5月26日,https://www.rjsd.moj.gov.tw/RJSDWeb/book/Book_Detail.aspx?book_id=542

[2] 對於長期刑受刑人的定義,國內外學理、實務間多無法定或統一基準,惟鑑於自86年施行至109年的「監獄各類受刑人管教重點參考表」、監察院調查報告,皆以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為長期受刑人,本文也以此基準定位長期刑概念,以契合我國實務認定方向。相關資料可參閱:陳鴻生,長期刑受刑人處遇問題之探討,犯罪、刑罰與矯正研究,3卷1期,2011年12月,頁192-196。江委員明蒼、方委員萬富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法務部防止更生人再犯及其就業輔導機制」報告乙案,監察院,2017年12月13日,https://www.cy.gov.tw/CyBsBox.aspx?CSN=1&n=133&_Query=d6b6fbd3-be90-4095-98e4-310a5d8e9664

[3] 陳鴻生,長刑期監禁政策之發展與影響,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報,13期,2011年9月,頁185-187。許春金等,長期刑監禁問題之檢視,收於:中華民國一O四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2016年12月,頁295-298

[4] 任全鈞,漫漫長路:長刑期受刑人適應歷程與因應策略,警學叢刊,45卷3期,2014年12月,頁106-109

[5] 任全鈞,長刑期受刑人與外界聯繫及人際互動之研究,執法新知論衡,12卷1期,2016年6月,頁87-89

[6] 院會紀錄,立法院公報,108卷101期,2019年,頁277-279

[7]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編),中華民國一O四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2016年,頁291-294

[8] 施用毒品者戒癮治療多元處遇模式之改良(法務部意見),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2017年4月20日,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36

[9] 院會紀錄,立法院公報,108卷103期,頁256。                                                                                                                          

[10] 同前註,頁254-255。蔡宜家、吳永達,近10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108年刑事修法與政策觀察,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26期,2020年12月,頁17

[11] 法務部法檢字第10904504720號函。檢察機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傳播期間相關業務資料彙編,臺灣高等檢察署,2021年2月3日,https://www.tph.moj.gov.tw/4421/4509/4539/780675/。檢察機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傳播期間相關業務資料彙編-三版,臺灣高等檢察署,2022年5月2日,https://www.tph.moj.gov.tw/4421/4509/4539/951460/post

[12] 王駿杰等,「輕罪緩發監 通緝犯投案換『自由』」,聯合新聞網,2021年7月12日,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594627

[13] 如:院會紀錄,立法院公報,83卷7期,頁133-134。洪勝鼎、黃淑如,兩極化刑事政策下我國假釋制度之探討,人權會訊,122期,2016年10月,頁54。林順昌,回顧台灣假釋制度併論其問題與展望,全國律師,24卷3期,2020年3月,頁62

[14] 同註9,頁299-300。預告廢止「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行政院公報,26卷139期。

[15] 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革新,收於: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編),中華民國一O九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2021年12月,頁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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