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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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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專刊第34期--鄭凱寶、黃宣瑄,「第二級毒品施用者之司法戒治成本比較研究-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及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為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2
  • 資料點閱次數:989

  臺灣司法體系對第一、二級毒品施用者除監禁之刑罰外,尚有由檢察官作成被告至醫院接受為期2年的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處分,以及聲請核發令其入勒戒處所接受平均35日觀察勒戒(後續250日的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2種司法戒治模式,為使政府財政資金的使用達到經濟運用,進行成本分析研究可作為刑事政策訂定時之重要參考。
  本研究分別調查司法戒治執行機關包含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計11名執行人員,藉由訪談執行人員及提供資料用以計算執行機關成本;再計算受司法戒治者因司法戒治需付出的相關成本,以及之間接成本;最後以2015年中華民國刑案統計,警察機關受理各類刑案紀錄表所載各類犯罪的平均財產損失金額(元/件),作為社會成本計算可量化為貨幣的成本量。
  研究發現,檢察官將第二級毒品施用者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所需執行機關成本新臺幣(以下同)601.1元;每位受司法戒治者的相關成本,計有緩起訴組履行完成者(1年8月)的執行機關成本3萬6,827.6元及個人成本3萬1,400元、履行未完成者(10月)的執行機關成本2萬9,090.2元及個人成本11萬4,500元;在戒治所組觀察勒戒出所者(35日)的執行機關成本1萬9,581.5元及個人成本6萬8,284.4元、強制戒治第1次停戒通過出所者(250日)的執行機關成本12萬8,900.6元及個人成本48萬337.8元、強制戒治第2次停戒通過出所者(285日)執行機關成本147,421.7元及個人成本54萬8,039.6元;至於再犯罪之社會成本,係採計每件刑案致他人財產損失金額,計有一般竊盜3萬5,339元、強盜/搶奪/恐嚇取財等暴力犯罪5萬4,348元、詐欺等財產性犯罪7萬6,558元。本研究建議在針對施用毒品者以司法戒治分流處遇篩選工具進行評估,並有限度容許藥癮者在戒癮過程仍有復發可能性,配合發展多元化社區戒癮處遇方案,以節省司法戒治之執行機關及個人成本,並有效提高司法戒治之經濟效益。

關鍵詞:第二級毒品施用者、司法戒治、成本分析、毒品施用、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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