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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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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宗璿,《日本犯罪統計上之「再犯」概念考察:以法務省犯罪白書為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24
  • 資料點閱次數:567

日本犯罪統計上之「再犯」概念考察:以法務省犯罪白書為例

潘宗璿(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 前言

  再犯問題,向為犯罪研究者所關注,政府亦常以「再犯」當作社會安全或矯正成效之改善指標,近期,行政院更是提出「施用毒品者再犯防止推進計畫」。而所謂「再犯」之意義內涵,在學術或實務上的計算方式,不論國內外,並不一致,殊值探討。日本處理再犯問題,從發軔時期直至今日,其依循的文獻,主要為法務省犯罪統計的《犯罪白書》(下稱:白書),有關再犯的統計,及其沿革與演進,有持續性的脈胳可尋,特別是在檢討犯罪統計對於「再犯」所需要考量的要素,即統計變項方面,可以與我國進行對話與印證。本文擬以日本白書為例,介紹日本對「再犯」定義之設定與演進,以供我國未來在學術研究或實務運作上之參考。

  • 日本與再犯相關名詞與意涵

  日本政府自1960年開始由法務省開始對於日本國內犯罪狀況進行統計分析,並提出《昭和35年版犯罪白書 我國中的犯罪與其對策》(昭和35年版 犯罪白書 ―わが国における犯罪とその対策―),其所包含的數據橫跨警政機構、法務研究所及刑事判決紀錄,是日本國內官方最完整對於犯罪情況的統計分析。本文擬將日本依年號分為昭和、平成、令和三期,並介紹各時期與再犯政策為主之相關白書,以及該白書對於再犯所採用統計變項為何。需額外說明的是,自2017年(平成29年)開始提出再犯防止推進計畫後,關於再犯的政策變成常態化的政策內容,即後續的白書無論討論主題為何種犯罪,都會檢討該犯罪相關之再犯防止政策,故本文亦將相關的白書同樣納入討論範圍內。

  此處需先說明兩點,第一,本文採用日本年號進行章節編排,主要係為了方便呈現日本政府對於再犯、累犯問題的沿革,以及再犯累犯在犯罪統計上的內涵變化,並非係因為有明確的「昭和的再犯概念 」、「平成的再犯概念 」或「令和的再犯概念 」。第二本文係統計上之「再犯」概念的討論,並非係日本犯罪現況分析,為避免失焦,本文並不會具體討論各白書所呈現出當年度具體的日本犯罪狀況,僅止於日本在統計再犯時所採用之統計變項,另外,因為「再犯」本身概念,存在有多義性,縱然是同樣稱為「再犯」,也會因為在不同領域間,具體概念內涵上會有不同的詮釋。例如:在描述「某人在初次犯罪後,再次犯罪」的這件事上,也會因為在不同領域間、或是一般社會用語上都會有不同用詞。以下謹就白書出現過、使用與再犯相近用語分列如下:

一、累犯

  「累犯」的概念根據白書在《昭和53年版 累犯的實況與對策》(昭和53年版 累犯の実態と対策中)提到,累犯有三種涵義,分別為:狹義累犯、廣義累犯、及更廣義累犯。第一種狹義累犯是指刑法上的累犯,根據日本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刑執行完畢或被免除執行後五年內再次犯罪,並被判處有期徒刑者,為再犯[1]。」,累犯者依照同法第57條到第59條之規定,加重再犯犯罪之刑;廣義累犯則是較為犯罪學上用語,指累犯為受有逮捕、前科、監禁等刑事紀錄者,再次因為犯罪受到拘捕、判決、入監等刑事司法處分者。更廣義累犯語意上則是指經常犯罪者、或有犯罪習慣者[2]

二、再犯率與再犯者率

  根據《平成28年版 再犯的現狀及對策的現況》(平成28年版 再犯の現状と対策のいま)中的解釋,首先,「再犯率」是,因犯罪被拘捕群體,在此之後的一定時間內再次犯罪及比率、程度等指標;「再犯者率」則是,在被拘捕的群體中,過去曾經有過前案紀錄或前科者有多少,或有將之稱為「前科率」者。前者係著重於犯罪者的未來預測,後者則是用來回溯推估過去某時的狀態[3]

  而再犯率的數據分析上,會因為3個不同的變項而有所改變,分別是1.觀察哪一個刑事階段(拘捕、起訴、判決、執行)。2.以何種犯罪作為統計母體。3.統計所觀察的區間。根據這3個子變項的差異,同樣稱為「再犯率」,但數據上是會有所差異的[4]

三、再犯率與再入率、及再入者率

  根據《平成28年版 再犯的現狀及對策的現況》的解釋,再入率是與再犯率相類似的概念,但差別在於再入率是專指某時離開監獄或其他刑事設施的犯罪者們,未來因為新的犯罪而再次回到刑事設施中的程度與比率。變項上是刑事設施到刑事設施之間,再加上特定時間區間,如兩年間、五年間為觀察的概念,在我國則有稱之為「回籠率」者[5]

  另外,白書中常出現的另一個名詞為「再入者率」,其類似於再犯者率,但「再入者率」是專指某一觀察之特定時間點,進入刑事設施當中者,有曾進入刑事設施紀錄者之比率。

  • 歷年犯罪白書上之「再犯」概念分析

一、昭和時代:對於再犯概念的摸索

1.《昭和53年版 累犯的實況與對策》(昭和53年版 累犯の実態と対策)

  該件是日本首份以累犯為副標題的白書,除了標示日本政府關注累犯議題之外,法務省也在本次白書中明確的指出其「累犯」之概念。承前所述,本次白書將累犯的概念,分為狹義累犯、廣義累犯、及更廣義累犯。同時,本報告書也明確指出統計中的累犯概念為「理解為廣義累犯的概念,概述刑事司法各階段中累犯的現實情況」[6]

  在這樣的理解下,「累犯」概念在該報告書中指涉的範圍相當廣泛,文中所提到之「累犯」實際上包含了再犯率、再犯者率在內。在第3編第1章第2節「從被拘捕人員來看累犯(検挙人員から見た累犯)」中關於累犯的討論,實際上是討論被警察拘捕者中,過去10年內(以及該10年間內,前5年及後5年)有前案紀錄者的比率。第3節「起訴、緩起訴與累犯(起訴・起訴猶予と累犯)」中則是討論近5年內被起訴、緩起訴之被告中具有前科之人數與前科率[7]。在第4節「裁判與累犯 (裁判と累犯) 」中,則是以一審判決有罪的被告,是否有前科及是否構成刑法上累犯分別進行統計。統計年度區間則從明治42年(1909年)到昭和51年(1976年)。最後在第2章第2節「從再犯期間看累犯(再犯期間から見た累犯)」中,在變項的選擇上係以從矯正機構出所後,從1950到1977年間統計出獄者在五年內之再次犯罪比率。值得注意的是,自1955年以後在統計上排除犯罪者在出監前犯罪,致再入監的情形。

2.《昭和54年版 從國際性的視野看累犯問題》(昭和54年版 国際的視野から見た累犯問題)

  承53年的白書中對於累犯的定義及本報告書後續章節中的用法,可以認為此處的累犯與53年中提到的累犯概念相同,係以廣義累犯作為累犯概念之內涵。該年度日本政府開始進行累犯的政策規劃,通篇之重點在於從國際的角度看待各國之累犯現象,再將之與日本累犯問題進行比較。

  首先,在第1編第3章第3節「累犯在日本的實況(日本における累犯の実態)」中,隨著日本犯罪紀錄電子化,本次日本政府將15個都府縣[8]及部分北海道從1948年以來,共計50萬筆的電子犯罪紀錄資料進行分析,主要的分析方向是將50萬人與犯罪總數進行比對,分析有犯罪紀錄者中,再次犯罪一次至五次之比率,並將之理解為日本累犯的實況[9]

  接著,在進行跨國比較時,該報告書指出累犯問題進行跨國比較會遭遇到的問題,即刑事犯罪(統計)的概念在各國有所不同,其舉出以彼時西德為例,指出當時西德的交通違規罰款被認為是刑事案件,被算入前案紀錄中,故而在處理累犯問題時,國際比較的方法僅能提供一個相對粗略的方向[10]

  為了與各國進行比較,該報告書選擇了1974年的統計資資料,第4節1、2的「危險的累犯(危険な累犯者)」及「好幾回的累犯(ひん回累犯者)」中,其統計變項的選擇上係分別挑選當年度被拘捕、起訴、一審定罪中的行為人群體中,有相應前案紀錄者比率,「好幾回的累犯」裡的前科率,更細部的去統計有前案紀錄者中,1到5次的前案紀錄率。至於前案紀錄的時間區間,此處則並未表明。

  最後在後續的「新受刑人中累犯/非累犯、初次入監、再次入監者的傾向(新受刑者における累犯・非累犯別,初人者・再入者別の傾向)」、「幫派相關人員的累犯狀況(暴力団関係者の累犯状況)」、「精神障礙犯罪者累犯的實態與問題點(精神障害犯罪者の累犯の実態と問題点)」、「在女性犯罪中的累犯上問題(女性犯罪における累犯上の問題)」中,報告書都是以前科率為累犯之概念內涵[11]

  在「新受刑人中累犯/非累犯、初次入監、再次入監者的傾向」中是從1965年開始每5年統計一次累計入監者中有多少人是有前案紀錄。「幫派相關人員的累犯狀況」則是統計1978年當年被拘捕的幫派相關人員中,有前案紀錄之比率、以及被拘捕之罪名分布。「精神障礙犯罪者累犯的實態與問題點(精神障害犯罪者の累犯の実態と問題点)」則是統計1974年至1977年間精神疾病類型與前案犯罪罪名類型及犯罪次數間的關聯。最後,在女性犯罪中的累犯問題(女性犯罪における累犯上の問題)」則是統計1977年全年度各司法階段中男女有前案紀錄之比率。

3.《昭和60年版 再犯防止與市民参加》(昭和60年版 再犯防止と市民参加)

  該年白書指出再犯預防,固然是國家的責任,但為貫徹目的,一般市民的理解及協助是不可或缺的,為了使民間能夠協力參與,法務省開始目標性的針對各類具體的犯罪類型,計有幫派、竊盜、毒品、交通案件、及非行少年,統計上原則採用1983年開始至1985年3年間的資料[12]

  首先在幫派案件的犯罪統計上,按其不同罪名,1984年起訴率最低7成、最高9成5。幫派相關成員佔全體受刑人自1982年開始穩定佔全體受刑人4成左右。有關再犯相關數據部分,白書指出1984年至1985年間,幫派相關人等構成刑法上累犯為5成多,1970年開始進行入監人員的再入監率調查,再入監2次至5次的人員中,幫派相關成員比率高於一般受刑人[13]

  在竊盜罪的犯罪統計中,白書主要統計出1983年間,行為人初次案件的案件處分類型(緩刑、保護管束附緩刑、假釋、及刑滿釋放)與後續3年再次犯罪率及再次犯罪次數比率。再統計變項上,再次犯罪次數比率統計區間為3年、再次犯罪次數的統計是以再犯同一罪名為計算,統計至3次以上;再次犯罪率同樣為3年,統計區間為6個月、1年、2年及3年,並且加上再犯罪名是否一同進行考量[14]

  與統計竊盜罪類似,毒品案件亦是統計出1983年間,行為人初次案件的案件處分類型(緩起訴、緩刑、保護管束附緩刑、假釋、及刑滿釋放)與後續3年再次犯罪率。統計區間為6個月、1年、2年及3年,並且加上再犯罪名是否一同進行考量,除了案件處分類型中增加緩起訴以外,與竊盜罪的統計變項完全相同。另外,毒品案件統計了1979年至1983年間所拘捕的行為人中,有同樣毒品案件前案紀錄者[15]

  少年犯罪的部分則是統計了1980年至1984年間,所拘捕之少年犯中有前案紀錄者之比率,以及統計相同區間內之少年分別於處分執行完畢後1年內、1年6個月、2年內、2年以上之再次犯罪少年人數與比率[16]

4.《昭和63年版 不斷進行犯罪的人們的實況與對策》(昭和63年版 犯罪を繰り返す人々の実態と対策)

  該年的用語與過去累犯、再犯不同,使用的是「繰り返す人々」即「反覆(犯罪)的人們」,接近於常習犯之概念,隨著日本犯罪紀錄開始採行電子化,多次犯罪紀錄者的犯罪紀錄很容易就能被調閱出來,自《昭和53年版 累犯の実態と対策》後歷經10年,白書將10年間的累犯變化進行了一次總結。

  白書指出本次重點在於6次以上10次以下、10次以上犯罪前案紀錄者(多次犯罪者),首先,白書先統計出10年間的青少年及成年人再犯者率變化、以及受刑人再入監比率。接著藉由統計方式分析多次犯罪者的罪名分布、平均量刑、特定(重)刑案案件再犯率數、人格特性統計、初犯時年齡等。最後得出多數前科者通常智識教育程度低、不少存有精神障礙,以及居家環境不良等結論[17]

5. 昭和時代總結

  根據《平成元年版 昭和的刑事政策》(平成元年版 昭和の刑事政策)的回顧,昭和時代的日本正在二戰開戰至戰敗後的過程間,彼時日本國內社會相當動盪,為了戰爭需求,期間高壓壓制犯罪者,有極高的逮捕率、逮捕思想犯等特徵,但隨著日本戰敗,不只國體法制產生變化,戰後重建也影響了日本社會經濟結構進行重塑,在政府政治上,日本吸取外國法治思想,捨棄戰前、戰時高壓管理模式,提升犯罪行為人、嫌疑人的處遇,往人道主義的角度邁進,同時也開始關注再次犯罪的再犯議題[18]

  本文認為,此時日本政府對於再犯的概念正在建構中,在副標題中所使用的文字包含了「累犯」、「再犯」、或「反覆犯罪的人」,統計變項的選擇上較為廣泛,根據資料來源的不同,從拘捕階段到刑之執行階段、統計區間從5年到60多年皆有,故而數據呈現出較為一般性、概略性的現象,雖然後期有針對特定議題進行分析,如幫派犯罪、女性犯罪進行個別的分析,但仍在初步發展階段,歷年對於再犯的統計僅是現象呈現、且數據變項上的不統一,使歷年數據未能達到具體提供政策規劃方向的功能。

二、平成時代:再犯概念在統計上趨於穩定

1.《平成19年版 再犯者的實況與対策》(平成19年版 再犯者の実態と対策)

  本次是進入平成後首次以再犯為副標的白書,重申了再犯研究的重要性,特別是針對有一次以上犯罪的犯罪者。白書指出雖然再犯的比率佔總犯罪率並不高,但卻大量影響犯罪總數。並舉例「1人犯5次罪的次數等於5個人各犯一次罪。」。而本次統計在開始前回顧了昭和53年及63年關於再犯的部分,亦是從此開始,整個平成在用語上都是用「再犯」,再也沒有累犯等其他用語。雖然如此,在對「再犯」的理解上,本次並沒有出現新的概念或觀點。

  具體的統計部分,首先統計了拘捕階段的再犯者率,從1997年開始至2008年間,以每年被拘捕者有前案紀錄者進行趨勢分析、接著是同一組人中有犯罪前科者、以及是否為同一種前科之比率。次一節則是被起訴者再犯者率的部分,範圍係2008年當年度被起訴者,變項上除了前科、同一前科,尚有本次犯罪行為時身上的刑事處分(假釋、緩起訴等)[19]

  再次一節則是「矯正」,由兩個部分構成,首先以2001年離開刑事機構者,連續追蹤渠等後續5年間每年再次回到刑事機構之比率。另一部分則是以1997年到2001年間每年在當年離開刑事機構者,累積5年因犯罪再次回到刑事機構之比率,統計上排除因離開刑事機構前犯罪,導致再次回到刑事機構的部分[20]

2.《平成21年版 充實再犯防止施策》(平成21年版 再犯防止施策の充実)

  本次的白書重申了過去的刑事政策,以建立「無法生出犯罪者的社會」為目標進行努力。值得說明的是,白書的前言(はしがき)提到將「中樞神經興奮劑取締法 (覚せい剤取締法) 」及竊盜罪作為本次白書關注的重點。

  在統計章節的編排上照過往慣例,先從「拘捕」階段的統計開始。如同前文,該次同樣採用以各年1989年開始至今(2008),各該年度拘捕對象中有前案紀錄者為對象進行統計。承前段所提到本次白書額外關注中樞神經興奮劑取締法及竊盜罪,故將兩者的再犯者率獨立進行統計,其中對於違反中樞神經興奮劑取締法的再犯係指具有中樞神經興奮劑取締法前案紀錄者,再犯中樞神經興奮劑取締法之罪。另外,再犯者率另一個部分,是將同樣區間中被拘捕階段再犯者率的變項從前案紀錄改為前科紀錄。此外,再統計再犯者中的前科紀錄回數、以及起訴犯罪罪名。該次統計上再將竊盜更細分,分為侵入型、飛車型、非侵入型三個大類型,以及各類型下的子類型,並將各子類型分別統計前科者率[21]

  在下一節的「起訴、判決」部分,則是將變項改成以2008年當年度被起訴者中有前科紀錄者,觀察上則是增加被逮捕罪名及行為時身上的刑事處分別(緩執行、保護觀察、假釋、保釋)。再來則是趨勢分析,在時間區間上同樣是1989年至2008年間,其中額外對於竊盜、中樞神經興奮劑取締法、暴行傷害三類犯罪獨立分析。另外尚有前科數與量刑之關聯性分析,以第1次到第5次的前科中,法院分別判處徒刑、緩刑付保護觀察、緩執行、罰金刑的比率。此處同樣將竊盜、中樞神經興奮劑取締法、暴行傷害三類犯罪獨立分析[22]

  在下一節「矯正」中,首先是對於再入者率的統計分析,時間區間同樣是1989年至2008年間作為再入者率的趨勢分析,此外,該次將1999年至2008年女性再入者率的趨勢獨立分析。再來則是對於竊盜、中樞神經興奮劑取締法等關注議題,進行額外的分析,並以2008年進入刑事設施者為觀察對象[23]

  另一部分則是再入率的部分,對於2004年離開刑事設施者以離開事由為假釋或期滿釋放為比較,連續追蹤5年回到刑事設施的比率,以及渠等在此5年內回到刑事設施中的回數及分布比率,除了一般性案件統計外,另外竊盜、中樞神經興奮劑取締法、暴行傷害三類犯罪有獨立分析[24]

3.《平成23年版 少年・青年犯罪者的實況與再犯防止》(平成23年版 少年・若年犯罪者の実態と再犯防止)

  本次的副標雖然係少年及年輕人犯罪者的再犯防止,但在再犯統計上並沒有額外處理,而是以獨立在第7編討論少年及年輕人犯罪的類型、不良集團關係、家庭學校關係、自我意識等,再犯統計並非重點。故本年的白書再犯統計仍然是以一般性的統計為主。

  本次白書的再犯統計也是依循過去的編排,第一節為「拘捕」、第二節為「檢察、判決」、以及第三節「矯正」。首先拘捕部分同樣採取的是再犯者率的部分,從1991年到2010年間的再犯者率的趨勢分析。接下來則是前科者率的部分,在同樣的時間區間內的趨勢變化分析。此外,另將2010年間所拘捕者當中有前科者之比率、其前科是否為同一前科之比率、以及同一前科有5次以上前科之比率分別列出,且除了一般性犯罪外,有將特定犯罪獨立列出比較。最後,白書就違反中樞神經興奮劑取締法者額外列出,統計當年有同一前科紀錄之比率。次節則是2010年當年起訴階段中,有前科紀錄者,以及其在犯罪當時身上是否有其他刑事處分[25]

  最後,矯正部分則是採用再入者率的統計,再入者率的趨勢分析同樣採用1991年到2010年為時間區間,同時將女性進行額外統計。再來則是2010年當年度進入刑事設施者,累計進入1到5次的次數比率,同樣將女性進行額外統計。最後,再入率的部分,則是根據其係以假釋或期滿釋放為離開事由,統計2006年後5年間的每年,以及2001年後的5年、10年間內之回歸比率。另外該年的白書在此區間內額外的統計,重複進入刑事設施1至3次以上者,在此時間區間之趨勢比率[26]

4.《平成26年版 犯竊盜案件者與再犯》(平成26年版 窃盗事犯者と再犯)

  「2012年(平成24年)時內閣跨部會的犯罪対策閣僚会議中提出了「防止再犯導向綜合對策(再犯防止に向けた総合対策)」,本次白書指出該年在主題的選擇上特別受到對策的影響,從一般性犯罪中找出被拘捕中佔多高比率的竊盜罪為本次特別調查的主體。該年白書的特殊之處,即在於除了一般性的再犯統計外,針對竊盜罪進行專門之犯罪統計。

  首先在一般性犯罪統計的部分,如過往一般,在再犯者率的部分係自特定區間內觀察被拘捕者、被起訴者中,有前案紀錄、前科者的趨勢變化,本次是取1994年至2013年為區間;單一年度的前科率、前科次數率則是取2013為觀察對象。同時依然有將違反中樞神經興奮劑取締法者額外列出,統計當年有同一前科紀錄之比率。但除此之外此處並沒有其他額外的分析,編排上將竊盜的部分留在後續專編探討[27]

  有關再入者率的部分亦是如此,將1994年至2013年進入刑事設施者的比率變化按性別進行趨勢統計,以及將2013年當年進入刑事設施為對象,統計渠等再入之次數;再入率部分也是分成5年追蹤及10年追蹤,5年追蹤係從2004年開始、10年追蹤2009年開始,在變項選擇上同樣採用離開刑事設施事由、時間區間內再進入次數、犯罪類型來進行數據的分析[28]

  接著是進入該次主題的部分,第6編「犯竊盜者與再犯(窃盗事犯者と再犯)」中,各別章節討論了防止竊盜再犯的政策與既有制度等,而在第4章「特別調査」中則有再犯統計。母體在選取上選擇在2011年6月受判決的竊盜者,並扣除掉當中同時有其他犯罪者,純竊盜案件之受刑人為對象[29]

  白書追蹤他們自受判決當日開始兩年(2013)的再次犯罪情形,依照性別進行年齡別的再犯率之統計、以刑事處分(緩刑、緩刑付保護管束、罰金)內容為變項統計、以竊盜手段不同進行統計。最後,在本章後續的統計中,對於順手牽羊(万引き事犯者)及入室竊盜(侵入窃盗事犯者)分成兩節討論,其中再犯統計部分,分析了前科對於再犯的影響,以有0次到3次以上竊盜前科者再犯之比率[30]

5.《平成27年版 性犯罪者の実態と再犯防止》(平成27年版 性犯罪者的實況與再犯防止)

  該次白書重申了犯罪対策閣僚会議中的精神,該次選擇的是「重大案件類型(重大事犯)」中的性犯罪,以避免發生重大惡性之性犯罪為目的,了解性犯罪者的犯罪動向與再犯傾向,阻絕惡質性犯罪的發生。章節編排上同樣採用了與平成26年版的相似編排,除了一般性犯罪的再犯分析,作為該次重點的性犯罪有獨立一篇的分析。

  在一般性犯罪統計的部分,有關拘捕、起訴、判決部分採用了再犯者率趨勢分析,該次是取1995年至2014年為區間被拘捕者、被起訴者中,有前案紀錄、前科者的趨勢變化;單一年度的前科率、前科次數率則是以2014為觀察對象,同時依然有將違反中樞神經興奮劑取締法者額外列出,統計前科率及相同前科之前科率。但除此之外,此處並沒有其他額外的分析,編排上如去年一樣將性犯罪的部分留在後續專編探討[31]

  再次節中有關再入者率則是按性別將1995年至2014年進入刑事設施者的進行趨勢統計,以及將2014年當年進入刑事設施為對象,統計再次進入刑事設施之次數;再入率亦是分成追蹤5年及追蹤10年。5年的追蹤係從2005年開始、10年的追蹤係從2010年開始,在變項選擇上同樣採用離開刑事設施事由、時間區間內再進入次數、犯罪類型來進行數據的分析。此外,今年白書額外的將2004年至2013年間,根據離開刑事設施事由及年齡層進行兩年再入率的統計分析[32]

  最後,是進入本次主題的部分,第6編「性犯罪者的實況與再犯防止(性犯罪者の実態と再犯防止)」。其中在第4章「特別調査」第四節「性犯罪者的在犯實況與再(性犯罪者の再犯の実態と再犯要因)」中則有關於再犯的統計。母體在選取上,是以2008年7月到2009年6月30日止的受判決的性犯罪者(包含性侵及猥褻),並扣除掉當中同時尚在監獄、死亡者,共1,791人為對象[33]

白書追蹤他們自受判決當日開始5年內的再次犯罪情形,依照離開刑事設施事由進行再犯率之統計,並且在此提出了「平均可能再犯期間」,但未特別明說係如何計算得出。接著繼續在此數據上,加入年齡層分布、性犯罪手段類型為變項。此外根據不同性犯罪手段類型,額外計算再犯期間,計算方式為緩執行者以判決確定日、執行者為離開刑事設施日為始期,到下次再犯為止之期間[34]

6.《平成28年版 現今再犯的狀況與對策》(平成28年版 再犯の現状と対策のいま)

  本次白書副標為再犯現狀與對策的現況,相較於前幾期,本期副標並非是特定犯罪。原因雖然並未明說,但眾所周知的,本次白書在再犯防止推進法公布施行數月前提出,數月後更有影響一系列行政措施的再犯防止推進計畫的出現。可以想見本次白書的作成,是在日本政府形成對於再犯處理相關政策討論最完整的時候,故而本次白書以再犯為主體進行討論,並不令人意外。

  如同在最初所述,今年白書額外的部分,是用「專欄(コラム)」的方式去定義「再犯率」及「再犯者率」,並說明之間的差別。同時也很完整的說明再犯率的數據分析上,經常會受到不同的變項影響,雖然同樣被稱為「再犯率」,但數據呈現及內涵上是會有所差異[35]

  在犯罪統計上,今年省略掉了拘捕階段,僅有「検察・裁判」及「矯正」兩節進行再犯統計。首先,「検察・裁判」部分是統計2005年至2015年間被起訴者的前科率趨勢變化,以及2015年被起訴者,按其罪名不同之前科率差異。在「矯正」部分的再入者率相同,亦是統計2005年至2015年進入刑事設施者的再次進入之趨勢變化,並按其犯罪罪名、性別、進入次數進行分析。本次「矯正」還有兩個部分,一個部分為「再入率」的部分;另一為「再犯期間」的部分[36]

  再犯期間部分,在過去較少被提出討論,相關的概念在昭和53版中有出現,但概念上較傾向再入率的討論。然而再犯期間直到平成27年才有被再次討論,該年較為明確的討論再犯期間。在再入率的統計上,本次除 5年追蹤及10年追蹤外,加上了20年追蹤。5年追蹤係從2011年開始、10年追蹤2006年開始,20年追蹤則從1996年開始,在變項選擇上同樣採用離開刑事設施事由、時間區間內再進入次數、犯罪類型來進行數據的分析。其中,白書特別提到2年內再入率,即離開刑事設施次年年末是否再入刑事設施,在5年、10年、20年的統計上皆特別標註2年再入率[37]

  再犯期間的觀察上,白書採用兩種方式,第一種為以2015年為時間界線,統計當年度進入刑事設施者兩次進入設施間的期間,以此為「再犯期間」。另一種則為特定期間離開刑事設施者向後追蹤五年,統計該年度離開刑事設施這批人,在五年內再次回到刑事設施的區間,時間區間上分割為不滿3個月、3個月以上6月未滿、6個月以上1年未滿、1年以上未滿2年、2年以上未滿3年、3年以上未滿4年、4年以上未滿5年、5年以上,以及累計5年以下、累計2年以下、累計1年以下期間的人數比率[38]

  該次選擇的時間為2011年,白書紀錄2011年離開刑事設施者至2015年間回到刑事設施的期間之比率。雖然白書是以5年為區間,但在討論上則將5年內分割為:6個月未滿、1年未滿、未滿2年、2年以上,共4個區間。並與性別、入監次數、年齡層以及前罪罪名作為變項進行統計。

7. 平成時代總結

  自進入平成時代開始,再犯問題在犯罪統計上變成是通常性的議題,相較於昭和時代的統計,統計再犯並非係特定白書為了再犯議題額外的討論,在以再犯為主題的白書中更多是將再犯統計用於特定犯罪,作為處理特定議題的背景,而且在變項的選擇上逐漸的統一,明確指出再犯者率,係被拘捕者、被起訴者中,是否有前案紀錄或前科者;再入率則是以特定年、特定原因離開刑事設施者,往後追蹤五年,觀察其回歸刑事設施之比率。

  究其原因,可能與平成年代對於再犯問題迎來前所未有的關注相關,根據《令和元年版 平成的刑事政策》(令和元年版 平成の刑事政策)中提到,平成時代的社會現象,因為地方的都市化,破壞了過去傳統社會中的連結、道德等,導致傳統家庭及學校抑制犯罪的功能下降,日本政府自2003年開始設立犯罪対策閣僚会議,將再犯問題提進內閣進行跨部會討論,2008年正式提出「為了實現能強力面對犯罪的社會行動計畫(犯罪に強い社会の実現のための行動計画」」,其中的關鍵之一即是「刑務所出所者等的再犯防止(刑務所出所者等の再犯防止)」,直到2016年更是直接提出了「再犯防止推進計畫」(再犯防止推進計画),通盤性且跨部會規劃對犯罪者的各類社會生活的支援[39]

  本文認為在此情形下,對於再犯概念以及處理規劃的討論已相當完整,在進行犯罪統計中再犯統計上變項會趨於同一,以特定變項、時間區間去對於再犯現況進行描述,或是針對特定現象、或是對於既有政策進行檢討,是以,本文認為此時期已足引入我國,作為我國之參考建議。

三、令和時代:各犯罪類型皆檢討再犯政策

1.《令和元年版 平成的刑事政策》(令和元年版 平成の刑事政策)

  本次為令和元年的初版,主要內容是在檢討平成時期的刑事政策,但同樣有關於一般犯罪的統計分析,作為平成年代總結的第5編,題名即為「平成中的再犯與再非行(平成における再犯・再非行)」。首先在第2章第1節「拘捕」中係關於再犯者率統計的部分,白書統計平成元年(1990)至平成30年(2018)間,所有當年度被拘捕者中有前案紀錄、前科、及同一前科者。另外,分析上有額外的將違反中樞神經興奮劑取締法獨立出來,單獨統計施用中樞神經興奮劑而被拘捕者中,有前案紀錄及同一前案紀錄者比率[40]

  在次一節的「矯正」中則是先處理了再入者率,同樣也是1990年至2018年間,所有當年度被進入刑事機構中有前次所紀錄者。並且分別統計男性及女性的再入者比率、以及離開刑事設施原因(假釋、刑滿釋放)[41]

  接著是再入率以及再犯期間的統計,前者是指在一定期間內,有多少人會再次進入刑事設施;後者則是指自離開刑事設施後,多久的時候會再回到刑事設施。白書統計了1999年離開刑事設施、2009年離開刑事設施、2014年離開刑事設施的三批受刑人,於20年內、10年、5年、4年、3年、2年、1年內再次進刑事設施的比率,以及與各項罪名間進行統計分析比較。另外白書統計了1996年到2017年間,離開刑事矯正設施兩年內會再次入所者的比率,以及其性別、年齡層、罪名分布[42][43]

  再犯期間的統計部分則是以1999年、2003年、2018年三個年度當年進入刑事矯正設施者,分別去觀察渠等前次犯罪釋放後到犯下本次須入監的犯罪為止,期間多長的統計。區間上為不足3月、3月以上不足6月、6月以上不足1年、1年以上不足2年、2年以上不足3年、3年以上不足4年、4年以上不足5年、5年以上,以及累計5年以下、累計2年以下、累計1年以下期間的人數比率[44]

2.《令和2年版 藥物犯罪》(令和2年版 薬物犯罪)

  承前所述,自從再犯防止推進計畫之後,再犯變成犯罪統計中必要的一環,現行所有的白書皆增列一章關於再犯問題之統計。本次白書的主題雖是毒品犯罪,但仍然有專章對於一般性犯罪進行再犯的統計分析。

  首先,白書先進行再犯者率的統計,並從拘捕階段開始統計,統計區間從2000年至2019年,被拘捕者有前案紀錄比率,接著在同樣區間中,有前科紀錄者,同時又再對有前科者中,區分前科是同一罪名前科還是不同罪名前科。再來則是起訴階段,同樣是在討論前科率,此處係2019年以被起訴者統計其前科率,並且再比較各類犯罪類型的前科率[45]

  在下一節「矯正」當中,則是改用再入者之概念,即進入刑事設施中的人有多少是曾進入過刑事設施。再入者中的統計則包含了2000年至2019年間再入者率的變化、男女比率、再入所次數比率等[46]

  再入率的統計變項係2015年後五年間的每年,以及2010年後的10年間為時間區間,並將10年的區間中的第2、5、10年的比率為特別標示,並與離開刑事設施原因、再次進入刑事設施次數、及罪名別進行相互比較分析。此外,白書在此特別將2015年離開刑事設施者,2年內的再入率特別用來與1999年至今的再入率進行比較[47]

  再犯期間的統計部分,則是2018年間進入刑事設施者,統計其不足3月、3月以上不足6月、6月以上不足1年、1年以上不足2年、2年以上不足3年、3年以上不足4年、4年以上不足5年、5年以上,以及累計5年以下、累計2年以下、累計1年以下期間的人數比率[48]

3.《令和3年版 犯詐欺案件者的實況與處遇》(令和3年版 詐欺事犯者の実態と処遇)

  此為本文截稿前,最新的一份白書,雖然副標題是詐欺行為人的實況與處遇,但在統計行為上,仍有一般性的犯罪統計,甚至對於毒品犯罪有獨立的統計分析。

  首先,再犯者率的部分,該該年是統計2001年至2020年間再犯者率的推移,先統計該時間區間內被拘捕的人員中,有前案紀錄者、以及有前科紀錄者。接著前科紀錄中,又再分析是否為同一前科及最高累計5次以上的前科次數[49]

  該年對於毒品犯罪再犯者率的統計則再細分,本節的標題為「根據藥物犯罪而被拘捕的成人中有同一罪名的再犯者(薬物犯罪により検挙された成人の同一罪名再犯者)」與過去單指「中樞神經興奮劑取締法」的標題不同,採取更廣泛的「藥物犯罪」,雖如此,除了「中樞神經興奮劑取締法」外,今年也加入了「大麻取締法」之統計[50][51]

  在次節的「矯正」中,該年並未統計再入者率,而是僅對再入率、再犯期間的部分進行統計。2011年和2016年兩批離開刑事設施者為對象,統計2016年後5年間的每年,以及2011年後的10年間,並將10年間的第2、5、10年的比率為特別標出。再入率用於與離開刑事設施原因、再次進入刑事設施次數、及罪名別進行相互比較分析。討論上則將2年內即再入度進入刑事設施者為討論對象。再犯期間同樣也是採取不足3月、3月以上不足6月、6月以上不足1年、1年以上不足2年、2年以上不足3年、3年以上不足4年、4年以上不足5年、5年以上,以及累計5年以下、累計2年以下、累計1年以下期間為變項,統計人數比率[52]

4.令和時代小結

  令和開始於2019年,至今(2022)僅有三份白書,但可以發現此時的統計變項開始統一,自平成末期逐步擘劃「再犯推進計畫」開始直到現在,統計上再犯的概念逐步清晰,雖然沒有一個具體的定義,但可以發現對於再犯問題上關注的幾個面向:進入司法程序中的人中,有多少人有過相應階段的前次紀錄(拘捕、起訴或判決階段)、離開矯正機構後,多少人會再回到矯正機構、離開矯正機構後回歸矯正機構者歷時多久,並與其他統計變項進行相互比對。可以發現統計上已經捨棄掉以刑法上累犯作為統計變項,更聚焦於犯罪學意義上的再犯,並以此作為再犯防治政策之基底。

  • 結論

  自1978年以來,日本法務省提出第一份關於累犯的報告書,時至最新2021年版本的犯罪報告書統計,日本對於再犯的關注近50年,從最早的摸索期到進入「再犯防止推進計畫」後,對於「再犯」的掌握度越來愈高,統計變項也越加統一,從昭和時代因為歷經戰後重建、以及前案紀錄電子化,大多是拿既有的資料進行分析,例如昭和時代曾統計過是否構成刑法上累犯,其對於再犯防止意義並不大,故該變項後續不見於平成、令和時代的白書中。

  隨著平成、令和對於再犯的持續研究,在統計變項上逐步統一後,可以發現日本對於「再犯」的統計上,使用的變項可以分為拘捕起訴階段、及矯正階段的統計。拘捕起訴階段中,日本政府大多觀察再犯者率,操作上以被拘捕當年中有前案(科)紀錄者,觀察當中有前(案)科者,而觀察區間上是相當的廣,隨著紀錄電子化,統計上較昭和時期方便,大多會觀察10年以上,並進行趨勢分析。另外在變項的選擇上,有增加是否為同一前案(科)紀錄、幾次前案紀錄。近年的白書多會再將違反毒品相關法律者獨立進行統計。

  矯正的部分,則是用再入者率及再入率、再犯期間三個觀察方向。首先,再入者率操作上是某一時段進入刑事設施的群體,當中有前次進入刑事設施紀錄者,觀察的區間亦多跨10數年,以進行再入者率的趨勢分析。另外,也會進行再入者中,重複進入刑事設施的次數分析,紀錄通常會做統計到5次以上。

  再入率方面則是以離開刑事設施當日到其因犯罪而須回到刑事設施的該犯罪行為日,統計上主要追蹤連續5年內、及第10年間的再入率,變項上多會加入罪名進行分析,在討論上則經常會將2年內的再入率挑出來討論。部分可能會加入性別、身分別等其他變項交互分析。

  最後關於再犯期間的部分,係以某一個時間段再次進入刑事設施者為群體,觀察渠等2次進入刑事設施間相隔多久,區間上多是分成不足3月、3月以上不足6月、6月以上不足1年、1年以上不足2年、2年以上不足3年、3年以上不足4年、4年以上不足5年、5年以上,以及累計5年以下、累計2年以下、累計1年以下期間。本文將日本統計各期主要變項彙整如表1。

  總結而言,如犯罪白書所言,對於再犯問題的處理,需要各種不同的統計方式與變項,如拘捕起訴階段採用再犯者率,可以得出犯罪的可能分布狀況並提前預防;矯正階段除了再入者率以外,再加入再入率、再犯期間的統計,可以作為矯正成效的回饋,並安排相應的規劃。值得注意的是,平成早期並無再犯期間統計、令和三年版並未統計再入者率,應是因再入者率對於矯正成效的回饋較薄弱,而選擇直接單採再入率及再犯期間為統計分析對象。本文雖整理目前法務省歷年的白書所採用的統計方式與變項,但仍是以第三者資料觀察的方式,推估法務省採用各變項之原因與理由,期待後續日本法務省若有以再犯為主題的白書發表時,能更明確的提出各變項的選擇理由與依據。

 

*有關日本再犯統計能如何連結我國再犯防制政策,亦請參閱以日本犯罪白書檢視犯罪數據中的「再犯」指標運用

 

[1] 原文為:「懲役に処せられた者がその執行を終わった日又はその執行の免除を得た日から五年以内に更に罪を犯した場合において、その者を有期懲役に処するときは、再犯とする。」

[2] 法務総合研究所,昭和53年版 累犯の実態と対策(累犯と累犯者の処遇),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19/nfm/n_19_2_3_1_1_0.html(最後瀏覽日:2023年1月3日)

[3] 法務総合研究所,平成28年版 再犯の現状と対策のいま(犯罪統計における「再犯」とは?-再犯率と再犯者率の違い-),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63/nfm/n63_2_5_1_1_4.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

[4] 同前註3

[5] 該用語在我國使用狀況可參: 高鳳仙、林鉅鋃、趙昌平、吳豐山、余騰芳,監獄、看守所收容人處遇、超收及教化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監察院,20105月,130-133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我國矯正政策與管理機制之研究》,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115月,300-303頁。

[6] 同前註2

[7] 此處的前科是指曾被課罰金刑以上的刑罰

[8] 計有:東京,大阪,神奈川,愛知,兵庫,福岡,茨城,京都,滋賀,広島,群馬,静岡,長野,三重,宮城。

[9] 法務総合研究所,昭和54年版 国際的視野から見た累犯問題(日本における累犯の実態),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20/nfm/n_20_2_1_3_3_1.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10] 法務総合研究所,昭和54年版 国際的視野から見た累犯問題,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20/nfm/n_20_2_1_3_4_0.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11] 同前註9。

[12] 部分資料自1984年開始蒐集,受限於此,部分資料的始期自1984年開始。

[13] 法務総合研究所,昭和60年版 再犯防止と市民参加(各種犯罪者に対する処遇と再犯防止),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26/nfm/n_26_2_4_3_0_0.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14] 法務総合研究所,昭和60年版 再犯防止と市民参加(窃盗犯罪者),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26/nfm/n_26_2_4_3_2_0.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15] 法務総合研究所,昭和60年版 再犯防止と市民参加(薬物犯罪者),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26/nfm/n_26_2_4_3_3_0.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16] 法務総合研究所,昭和60年版 再犯防止と市民参加(非行少年),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26/nfm/n_26_2_4_3_5_0.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17] 法務総合研究所,昭和63年版 犯罪を繰り返す人々の実態と対策,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29/nfm/n_29_2_4_3_0_0.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18] 法務総合研究所,平成元年版 昭和の刑事政策,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30/nfm/n_30_2_4_1_0_0.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19] 法務総合研究所,平成19年版 再犯者の実態と対策(最近の再犯者の実態),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54/nfm/n_54_2_7_2_0_0.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20] 法務総合研究所,平成19年版 再犯者の実態と対策(矯正),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54/nfm/n_54_2_7_2_3_0.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21] 法務総合研究所,平成21年版 再犯防止施策の充実,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56/nfm/n_56_2_7_1_0_0.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22] 法務総合研究所,平成21年版 再犯防止施策の充実(検察・裁判),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56/nfm/n_56_2_7_2_2_1.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23] 法務総合研究所,平成21年版 再犯防止施策の充実(矯正),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56/nfm/n_56_2_7_2_3_1.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24] 同註22

[25] 法務総合研究所,平成23年版 少年・若年犯罪者の実態と再犯防止(再犯者),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58/nfm/n_58_2_4_6_1_1.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26] 法務総合研究所,平成23年版 少年・若年犯罪者の実態と再犯防止(各種犯罪者の動向と処遇),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61/nfm/n61_2_4_1_1_1.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27] 法務総合研究所,平成26年版 窃盗事犯者と再犯(検察・裁判),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61/nfm/n61_2_4_1_2_1.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28] 法務総合研究所,平成26年版 窃盗事犯者と再犯(矯正),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61/nfm/n61_2_4_1_3_1.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29] 法務総合研究所,平成26年版 窃盗事犯者と再犯(調査の概要),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61/nfm/n61_2_6_4_1_0.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30] 法務総合研究所,平成26年版 窃盗事犯者と再犯(再犯状況),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61/nfm/n61_2_6_4_2_4.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31] 法務総合研究所,平成27年版 性犯罪者的實況與再犯防止(各種犯罪者の動向と処遇),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62/nfm/n62_2_4_1_1_1.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32] 法務総合研究所,平成27年版 性犯罪者的實況與再犯防止(矯正),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62/nfm/n62_2_4_1_3_1.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33] 法務総合研究所,平成27年版 性犯罪者的實況與再犯防止(特別調査の概要),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62/nfm/n62_2_6_4_1_0.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34] 同前註3

[35] 同前註3

[36] 法務総合研究所,平成28年版 再犯の現状と対策のいま(検察・裁判),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63/nfm/n63_2_5_1_2_1.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37] 法務総合研究所,平成28年版 再犯の現状と対策のいま(矯正),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63/nfm/n63_2_5_1_3_1.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38] 法務総合研究所,平成28年版 再犯の現状と対策のいま(再入者の再犯期間),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63/nfm/n63_2_5_1_3_4.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39] 法務総合研究所,令和元年版 平成の刑事政策(平成における再犯・再非行),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66/nfm/n66_2_5_1_0_0.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40] 法務総合研究所,令和元年版 平成の刑事政策(検挙),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66/nfm/n66_2_5_2_1_1.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41] 法務総合研究所,令和元年版 平成の刑事政策(矯正),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66/nfm/n66_2_5_2_3_1.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42] 法務総合研究所,令和元年版 平成の刑事政策(出所受刑者の再入所状況),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66/nfm/n66_2_5_2_3_2.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43] 竊盜、詐欺、中樞神經興奮劑取締法、傷害。

[44] 法務総合研究所,令和元年版 平成の刑事政策(再入者の再犯期間),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66/nfm/n66_2_5_2_3_4.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45] 法務総合研究所,令和2年版 薬物犯罪(検挙),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67/nfm/n67_2_5_2_1_1.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46] 法務総合研究所,令和2年版 薬物犯罪(矯正),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67/nfm/n67_2_5_2_3_1.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47] 法務総合研究所,令和2年版 薬物犯罪(出所受刑者の再入率の推移),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67/nfm/n67_2_5_2_3_3.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48] 法務総合研究所,令和2年版 薬物犯罪(再入者の再犯期間),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67/nfm/n67_2_5_2_3_4.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49] 法務総合研究所,令和3年版 詐欺事犯者の実態と処遇(検挙),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68/nfm/n68_2_5_2_1_1.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50] 法務総合研究所,令和3年版 詐欺事犯者の実態と処遇(再入者の再犯期間),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68/nfm/n68_2_5_2_3_4.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51] 日本毒()品犯罪立法是採取多重法規,不同毒()品類型有不同法規規範,如大麻取締法、覚醒剤取締法、麻醉藥取締法(麻薬取締法)、鴉片法(あへん法)、具毒性、有害性物質取締法(毒物並び劇物取締法)等。

[52] 法務総合研究所,令和3年版 詐欺事犯者の実態と処遇(矯正),法務省,https://hakusyo1.moj.go.jp/jp/68/nfm/n68_2_5_2_3_1.html(最後瀏覽日:2023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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