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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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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自體研究案,鄭元皓等,「毒品毒品收容人職涯發展與社區轉銜措施之研究-第二期」研究成果報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15
  • 資料點閱次數:1178

本研究共為兩年期。2021 年時,本研究從毒品收容人之觀點,瞭解毒品犯罪者入監前的求職與就業經驗,以及對曾參與的監所技能訓練、作業制度之看法,進一步檢視我國監所與相關單位協助就業更生的措施成效,並透過自陳問卷探討毒品收容人的自我標籤、社會排斥感對其就業意願之影響。此外,也運用存活分析,探討 2008 至 2020 年毒品收容人進出矯正機關的軌跡。而今(2022)年,本研究從「觀護制度」、「更生保護」、「矯正機關」、「毒品防制」、「勞政單位」與「非營利組織」的實務工作者角度,瞭解其在不同單位間橫向合作與工作之情形,以及在第一線工作時曾遭遇的困境,並提出未來在推動協助更生人就業的相關政策時,可以精進的向。此外,本研究透過存活分析,瞭解 1998 年後三種機構性處遇(收容人、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的 5 年存活率,以及 2008 年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緩附命)政策推動一年後,即 2009 年起 3 種毒品處遇(完成緩附命人、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的 5 年存活率,藉此瞭解我國毒品相關處遇的再犯抑制效果。

訪談中發現,實務工作者在其工作歷程中,曾面臨許多困境。如進行個案服務時,就面臨機關無強制力以致個案時常失聯、個案使用資源意願低落、高齡化安置等問題;在推動業務或與其他單位合作時,也曾遭遇業務內容過於繁雜、人力與辦公場地不足等困境,此外,業務內容的重疊或分際不清也成為實務上的一個難題。整體而言,受訪者建議,未來個案毒品防制工作的執行上,應該建立橫向單位間的即時資訊共享平台、各部門的開(結)案之原則,以及增加設置高齡個案安置之誘因,也應重視第一線服務機構與督導單位的溝通機制。而在服務工作上,建議相關單位應簡化服務窗口、協助個案改善財務狀況,並建立出監後的職場訓練、見習制度與職能評估。最後,在檢討輔導成功率或執行成效時,不應只看政策涵蓋率,也應重視個案實際回歸社會的真實情形。

在存活分析方面發現,從 1998 年探討三種機構性處遇的 5 年存活率,受觀察勒戒人的效果較佳,受觀察勒戒人的平均再犯時間為 3.33 年、受戒治人 2.75年、收容人 3.2 年,且受觀察勒戒人的再犯風險為收容人的 0.878 倍,受戒治人的再犯風險則是受刑人的 1.333 倍。而在 2009 年探討三種毒品處遇的 5 年存活率時,則是完成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者的存活率最高,受觀察勒戒人的平均再犯時間為 3.25 年、受戒治人 3.03 年、已完成緩附命治療者 3.4 年,且受觀察勒戒人的再犯風險為已完成緩附命治療者的 1.13 倍,受戒治人的再犯風險則是已完成緩附命治療者的 1.36 倍。若從長期趨勢來看,我國毒品再犯率呈現緩慢下降之趨勢,而完成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者,再犯的風險相對較低。

透過研究的成果,本研究建議實務作為應可從「建置資訊共享系統」、「設立個案技訓需求評估機制」、「降低安置處所設置障礙」、「強化毒品施用者與社會職業連結及職場認知」、「個案化、單一化服務模式」「評估處遇成效模式彈性化」及「增強個案與社會之正向互動」、「降低實務工作者流動率」、「重視督導單位與機構的溝通機制」等方向進行思考。另外,經由研究的過程,也提出其他得以更深入發掘毒品個案職涯發展與社區轉銜措施的後續研究方式,包括:由「不同保安處分之比較研究」、「多元化、細緻化的存活分析變項」、「以德菲法(DelphiMethod)探討政策推動之可行性」、「觀護制度對再犯抑制效果」和「個別式處遇制度探討」等面向切入。

關鍵字:毒品防制工作、更生人就業、毒品處遇、機構性處遇、存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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