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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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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委託研究案,林繼恆等,「新興金融科技遭濫用於犯罪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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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12-30
  • 資料點閱次數:2667

  一、新興金融科技加速支付服務之發展,促使人類的消費或投資經常利用各式電子支付工具進行連線或離線的資金移轉。此外虛擬通貨更因有區塊鏈或密碼學技術的加持,使人類可有價值儲存及交換的新選項,促使許多國家貨幣監理或發行機構,非但對於虛擬通貨進行監理,進而本身也規劃中央銀行數位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 CBDC),可知新興科技對於現代化支付面的影響既深又廣且快。

  二、電子支付工具──包括電子支付與第三方支付──作為一新型態的支付工具,存在五大特性──匿名、快速、追蹤困難、非面對面、跨境,使其易於成為犯罪者使用的犯罪工具。國內亦已屢見電子支付工具用於犯罪的案例發生,本研究團隊透過類型化分析,發現電子支付工具經常涉及的案件類型包括詐欺、賭博、竊取被害人之資訊綁定支付帳號供自己消費、盜用被害人資訊設立帳戶等案件,整體而言電子支付工具已逐漸成為犯罪常用的工具。

  三、虛擬通貨本身的價格波動大,投資風險較高,再加上近年來以區塊鏈、虛擬資產為名目的吸金詐騙案件屢見不鮮。現行法令除了「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因屬有價證券而受證券交易法規範,以及洗錢防制法規範外,對於虛擬通貨交易並無其他明文規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遂以新聞稿方式提醒大眾投資虛擬通貨之風險。本研究團隊透過法院案例分析出虛擬通貨之六大犯罪類型:交易標的型、交付個人資料型、交付虛擬通貨帳戶型、支付工具型、不法所得洗錢型與挖礦竊電型,且發現案件數量持續成長中。

  四、近期相關法令之修正,已確認第三方支付業者與虛擬通貨業者的洗錢防制義務,但相關主管機關欲監督業者確實落實其義務,仍有一定挑戰。本研究建議犯罪偵查機關與主管機關建立聯繫,將偵查時發現的洗錢防制義務落實不力的業者通報主管機關,作為主管機關加強檢查與執法的優先對象,以落實風險基礎方法之監理;此外我國犯罪偵查機關可進一步建立金融科技犯罪資料庫,彙整相關偵查資料並針對金融科技用於犯罪的情形進行分析,透過科技方法協助自身在有限的監理資源下,盡可能全面且即時地對龐大的複雜系統施以監管,並鎖定應重點加強執法的金融科技業者。最後,為期降低利用金融科技工具犯罪之可能,本研究建議新增偽造變造數位支付工具之刑法規定,以補足新興金融科技工具因欠缺實體而不適用刑法第201條之1偽造變造卡式支付工具而遺留的立法不足,強化數位支付工具的真實性。

關鍵詞: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虛擬通貨、虛擬資產、洗錢防制、金融科技、法令遵循、刑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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