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蔡宜家、陳建瑋,少年犯罪預防:談曝險、偏差少年與少輔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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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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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預防:談曝險、偏差少年與少輔會機制
蔡宜家(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陳建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壹、從青少年犯罪數據觀察少年犯罪預防之輔導機制
以青年(18歲以上24歲未滿)及少年(12歲以上18歲未滿)為主的青少年犯罪議題,長年以數據分析的形式出現在警政署統計通報中,並聚焦於分析青少年整體犯罪嫌疑人數減少、竊盜罪與毒品犯罪人數減少、詐欺罪與妨害秩序罪人數增加、妨害性自主罪犯罪人口率以少年偏高等等現象[1]。不過近期,社會、媒體也開始關注我國在青少年人口減少的趨勢中,青少年犯罪人數卻呈增長趨勢的問題,例如以103年至110年為區間,發現當青少年年中人口數自103年3,652,142人逐年減少至110年2,867,841人時,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口率反自103年36,386人、996.3人/10萬人逐年上升至106年44,348人、1,320.6人/10萬人,及自107年41,578人、1,282.5人/10萬人逐年上升至109年43,782人、1,457.9人/10萬人,110年為42,048人、1,466.2人/10萬人[2]。不過,上開現象,係以整體青少年為分析對象,若僅以本文所關注的少年犯罪人數觀察,並未呈現持續增長趨勢(表1-1-3,詳如文末附件)。儘管如此,近年來,立法機關為解決並定位少年犯罪問題,透過修法,使得少年犯罪的範圍, 以及處遇的方式,均有所調整,而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修法後,朝「行政輔導先行」的制度方向下,加強對少年於社福、家庭等方面的輔導,所浮現介於少年司法與少年輔導之間,少年輔導委員會(下稱少輔會)的設置、定位議題與運作問題,便顯得十分重要[3]。
具體而言,在已修法、待112年施行的少事法制度中,當司法、教育、社福等單位,發現少年未觸犯刑罰法律,但有「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或「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情形,且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必要時,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輔會,由該少輔會整合關聯資源加以輔導,或請求少年法院處理(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18條第2項至第8項)。另一方面,當發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曝險以外的偏差行為時,除了由學校、社政機關處理外,亦得將涉及部分偏差行為且無學籍的少年,交由少輔會處理(少事法第86條第4項;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2條、第6條)。據此,在預防少年從偏差、曝險階段漸進邁向犯罪問題的道路上,少輔會的運作已然成為重要角色,但與此同時,少輔會機制能否呼應社會各界對於青少年犯罪防制的需求,也是需要探究之處。綜合前述,本文以相關研究、政策分析等文獻為基礎,檢視少輔會在處理少年曝險或偏差行為中,可能產生的疑義,及得參考的精進方向。
貳、少輔會輔導曝險、偏差少年之制度增修進程
一、少年曝險行為
少事法中的少年曝險行為要件,在108年修法施行前為虞犯要件,而虞犯要件在51年的少事法草案提出之時,是以預防及改善問題、維護社會治安、避免少年犯罪問題更加嚴重等為主要立法目的[4]。不過虞犯處理機制,在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提及虞犯要件認定過廣且不明確,以及,在我國辦理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其結論性意見指出應廢除性質為偏差行為的虞犯制度、回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照護後,形成從虞犯改為曝險、偏差制度的動機[5]。改制之後,便從虞犯之7類別減少至曝險之3類別,即本章「壹」所論曝險要件,立法者提及,此係考量該等曝險要件,因已極接近觸犯刑罰法律的程度,或嚴重戕害少年身心健康,而曝露於觸犯刑罰法律的危險中,需要藉由國家本於少年最佳利益,積極整合資源並盡力照護[6]。
此種積極照護方式在112年後,是以司法、教育、保護等單位,委請少輔會處理符合曝險要件之少年為原則,而該少輔會應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等相關資源,對少年施以適當期間的輔導,惟如少輔會評估後,認為仍應由少年法院處理,方能協助少年自我健全成長時,則得檢附理由、資料,請少年法院處理,但也仍持續整合資源與輔導工作(少事法第18調第2項以下)。立法者認為,此種照護方式得以對曝險少年優先為行政輔導的性質,達到避免使少年過早進入司法程序,同時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意旨的效果,而為能讓行政機關充分因應前述制度變革,另以112年7月1日為制度施行日期[7]。
然而在學理、實務觀點中,當前仍設置於警察機關的少輔會,如何呼應立法者、國際公約希冀使曝險少年不過早進入司法的理念,並整合多方資源來輔導少年,是待正視與解決的困境。例如,有以探討少輔會在曝險少年之行政先行定位為主的研討會,討論少年輔導工作被分配至警察機關管轄下的任務編組型少輔會,可能產生少年被貼上司法標籤、缺乏專業輔導資源等問題,並建議少輔會的行政層級宜和警察機關相同、由教育或社會輔導專業機構承責,與加強少輔會整合教育、社福、司法矯治等服務轉銜,以落實對少年的最佳化處遇功能[8]。又如,有文獻以少輔會、少年/刑事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局等單位的實務工作者為訪談對象,分析其等就曝險少年防制、少輔會組織架構等面向的見解,而在少輔會組織架構之訪談結果中,實務工作者們認為,在行政層級方面,少輔會不僅應法制化,也不宜被建置於警察機關少年隊轄下,以避免司法標籤效應;在角色定位中,少輔會應成為跨網絡資源整合、個案評估的核心機關,此時,不僅應提升少輔會的人力與專業性,也需由地方首長重視少輔會在資源整合上,可能遭受合作單位本位主義現象等難題[9]。
事實上,當對曝險少年之處理,自108年少事法修法後漸進轉型為「行政先行」方向時,少輔會便在保護少年的家庭、人際團體等圓圈外,產生在少年司法制度介入處理之前,對內修復、支撐少年家庭、人際關係的任務,而是類任務所表彰的,避免使曝險少年陷入無法健全自我成長風險的理念,和警政機關之維護社會治安、防免特定行為提升犯罪風險等概念間,並不全然相符,故而,如何從專業適性、行政便利、事務屬性當中,突顯少輔會連結社會福利、教育輔導來修補少年家庭、人際之特性,便會是重要的制度、政策研議事項[10]。
二、少年偏差行為
108年修正施行的少事法,規範少年偏差行為之輔導及預防辦法,應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立(少事法第86條第4項)。立法者提及,這是因為少年曝險行為宜由行政院整合相關資源,採取必要的輔導、預防措施,故而修訂原條項的「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辦法」,成為可供實務運作的依據[11]。不過由司法院、行政院會同增訂的「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下稱預防及輔導辦法),則除了列舉少事法規範的觸法、曝險行為外,還另外列舉達15類別的偏差行為,以在維護少年最佳利益下,避免使是類行為落入警政、司法處理,而得由社政、教育系統在前端處置與輔導;同時,考量少年偏差行為可能是展延自兒童時期,立法者也在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之禁止行為、必要時得針對是類禁止行為協調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等規定後,將未滿12歲兒童列入預防及輔導辦法規範範圍[12]。
前述預防及輔導辦法,以偏差行為類別、學籍、年齡為分類,規範得因應各類偏差情狀的處理方式,其一,當少年為少事法之觸法、曝險行為時,回歸少事法及該法的少輔會處理模式[13];其二,當少年為影響自我權利,亦損及他人或社會公益之偏差行為,而有特別保護必要時,得由少輔會處理,如有學籍,則回歸關聯教育法規處理[14];其三,當少年行為以影響自我權利為主時,得不由少輔會處理,而是依學籍有無,回歸關聯教育法規,或兒少權法等社政法規處理[15];最後,當偏差行為主體為兒童時,也排除少輔會機制適用,一方面適用兒少權法、國民義務教育與輔導規範,一方面也適用預防及輔導辦法,以落實對偏差行為之及早介入與預防(預防及輔導辦法第2條、第6條、第18條)[16]。
然而,此種將少年觸法、曝險行為外的偏差行為,及兒童偏差行為皆列入預防及輔導辦法的制度模式,從該辦法的草案(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預告階段便已產生爭議,文獻尤其認為,該制度研議結果已逾越了少事法授權範圍,且未充分依循兒權公約首次國家審查之結論性意見中,讓兒童觸法等行為回歸兒少權法規範的意旨[17]。雖然也有文獻分析,此種預防及輔導辦法的制度性質,可能是在兒少權法及關聯法規,未將特定偏差要件列入單位輔導範圍時的過度規範,但在該辦法未訂立落日條款下,更可能使過渡性規範成為常態,進而回歸前述法律授權範圍、公約意旨等的疑義[18]。另一方面,由於預防及輔導辦法仰賴了相當多的資源整合、多單位合作等的需求,也有文獻提及,無論是少輔會或其他權責單位,皆可能在缺乏統一主管機關或整合性平臺,或缺乏推動各單位落實的強制力下,難能達成資源整合、兼顧多地區偏差少年等的制度核心[19]。
三、少輔會制度精進方向之探討
綜上,可發現少年犯罪前的預防階段,政府機關聚焦於少年/兒童偏差行為,及少年曝險行為的防制機制。從規範脈絡,與警政、司法介入程度來看,政府機關是本於兒童偏差行為、少年之影響自我權利的偏差行為,在兒少權法尚缺乏完整規範下,宜透過預防及輔導辦法來界定教育、社政等單位的職責,避免呈現多單位難能介入輔導的窘態;同時,就少年之影響自我與他人利益的偏差行為,則依學籍有無,回歸教育體系,或轉由少輔會處理;而當少年實行曝險行為,則由少輔會整合輔導資源,或轉至少年司法程序。
此際,由於少年/兒童偏差行為的規範模式,在學理、實務評析中,多已指出逾越少事法授權範圍、產生兒少偏差行為難能回歸教育、社政體系的疑義,因此,倘若欲以現行之預防及輔導辦法施行為前提,至少在實踐上,仍應盡力避免未涉及曝險行為的兒少受警政、司法機關處理,同時也要使教育、社政體系提供有效的照護措施。另一方面,即使是司法有可能介入處理的曝險少年,在108年少事法調整為行政先行的原則中,相較於警政、司法資源,更會產生應強化少年家庭、人際等核心保護措施的需求。然而,少輔會的權責範圍之所以被擴張,便是在當前教育、社政關聯規範,未能主責照護多元特性的兒少問題下,被賦予整合、分配照護資源的任務,使得少輔會的處理事務層級,可能被期待是位於司法、教育、社政體系之上的資源集散地,似非居於警政體系下即可處理的範圍。
至此,在少輔會制度於112年7月上路之前,或許應正視政府機關在兒少權利、福利之單位權責分配困境下,託付予少輔會此種超越多層級、整合多方資源的重任,並據以研議提升少輔會處理事務層級的政策方向,以減少少輔會警政與司法色彩,同時增加對兒少多元照護,以避免偏差乃至於犯罪問題的可能性。
參、結論:精進少輔會之層級與資源整合功能
少年犯罪問題,近年受到政府機關與民間重視,且相較於對成年犯罪者的刑事處罰,更應關注如何透過教育、社政體系來解決問題。此時在108年少事法大幅增修與110年預防及輔導辦法增訂下,兼顧少年曝險、偏差行為的少輔會便可能成為犯罪預防的重心。然而,在少年曝險行為宜依協助少年自我健全成長的妥適性,選擇少年司法或社福體系;以及,在兒少偏差行為宜回歸明確區分權責的社福體系下,少輔會的事務處理層級,已不僅限於警察機關下的犯罪防制範圍,而是被賦予了超越司法、教育、社福層級,需整合多方資源以提供兒少最適照護的定位。此際,政府機關宜正視前述需求,提升少輔會之行政層級,同時擴展少輔會整合關聯資源的權限,以健全少年落入犯罪階段前的問題處理機制,達到避免司法標籤的少年犯罪預防效能。
[1] 如:「111年第38週(111年1-8月警察機關查緝毒品概況)-111年1-8月青少年毒品嫌疑犯人數及占比分別較上年同期減少13.87%及2.63個百分點」,警政統計通報,2022年9月21日,https://www.npa.gov.tw/ch/app/data/doc?module=wg057&detailNo=1021614941414625280&type=s。「111年第16週(110年青少年犯罪概況)-110年青少年嫌疑犯較上年減少1,734人,犯罪以涉「詐欺」案占2成4最多」,警政統計通報,2022年4月20日,https://www.npa.gov.tw/ch/app/data/doc?module=wg057&detailNo=966143843382595584&type=s。「110年第34週-(110年1-7月警察機關查緝毒品概況)-本期青少年毒品嫌疑犯人數及占比分別較上年同期減少25.48%及0.42個百分點」,警政統計通報,2021年8月25日,https://www.npa.gov.tw/ch/app/data/doc?module=wg057&detailNo=879891387485523968&type=s。「110年第12週-(109年青少年犯罪概況)-嫌疑犯以「妨害秩序」增加2,887人 (7.3倍)最多,主因係刑法修正並積極防制街頭暴力所致」,警政統計通報,2021年3月24日,https://www.npa.gov.tw/ch/app/data/doc?module=wg057&detailNo=824084168014041088&type=s。「109年第39週(109年1-8月警察機關查緝青少年毒品嫌疑犯概況)-涉毒品青少年逐年減少,主要犯罪原因為「成癮」及「貪心謀財或投機圖利」,本期合占55.63%」,警政統計通報,2020年9月23日,https://www.npa.gov.tw/ch/app/data/doc?module=wg057&detailNo=801633680639393792&type=s。「109年第14週(108年青少年犯罪概況)-近5年青少年犯罪類型以「毒品」案減少41.25%、「詐欺」案增加85.85%最多」,警政統計通報,2020年4月1日,https://www.npa.gov.tw/ch/app/data/doc?module=wg057&detailNo=801633672397586432&type=s。「108年第18週(107年警察機關受(處)理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概況)-違反妨害性自主罪之犯罪與被害人口率均以『12-17歲』少年最多」,警政統計通報,2019年5月1日,https://www.npa.gov.tw/ch/app/data/doc?module=wg057&detailNo=801633652214595584&type=s。「108年第15週(107年青少年犯罪概況)-近5年青少年犯罪類型以竊盜案減少約3成,詐欺案大幅增加1.3倍最多」,警政統計通報,2019年4月10日,https://www.npa.gov.tw/ch/app/data/doc?module=wg057&detailNo=801633650155192320&type=s
[2] 年中人口按性別及五齡組(64),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46(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9月28日)。林奐成等,「青少年犯罪人口率激增47% 他們為何反覆觸法?」,聯合報,2022年9月1日,https://vip.udn.com/newmedia/2022/youth_crime/problem
[3] 林奐成等,同前註。蔡貝拉,「少子化下青少年犯罪反增 該如何因應?」,蘋果新聞網,2022年3月16日,https://www.appledaily.com.tw/forum/20220316/76YFEICD4BGB3JOIGAAWBDNZAM/ 。沈佩瑤,「家扶調查:少年觸法增 詐欺背信、妨害秩序最多」,中央通訊社,2022年6月28日,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206280127.aspx。「青少年犯罪數量激增:法律是否成了犯罪的幫凶?」,VOCUS,2022年7月12日,https://vocus.cc/article/62cd73aafd897800011b2e84。林奐成、李奕昕,「教養失能 高社經家庭 孩子也淪陷」,翻轉教育,2022年9月21日,https://flipedu.parenting.com.tw/article/007623
[4] 周愫嫻.陳吳南,「『虞犯』:真的道德恐慌,假的風險治理」,社區發展季刊,128期,2009年12月,頁61-62。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少輔會整備前的曝險少年因應對策,載於: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編),中華民國一O八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2020年12月,頁209。
[5]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同前註,頁209-210。釋字第664號解釋,憲法法庭,2009年7月31日,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845&rn=-30242。中華民國(臺灣)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定稿),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18年1月29日,https://crc.sfaa.gov.tw/Document/Detail?documentId=9711F049-5DEE-43BC-80FE-4F1ED2B30D6E
[6] 院會紀錄,立法院公報,108卷60期,2019年,頁34-37。
[7] 同前註,頁61-63、143-144。
[8] 中華警政研究學會,論少輔會在曝險少年行政先行之處理,中華警政研究學會,2019年6月28日,http://www.acpr.org.tw/PDF/Panel_20190628_Exposure%20juvenile.pdf
[9] 葉碧翠、江明憲,少年輔導委員會面臨的變革與挑戰,警學叢刊,52卷1期,2021年8月,頁91-95。
[10] 周愫嫻等,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內政部犯罪防治中心109年度委託研究,2020年,頁59-63。https://www.npa.gov.tw/ch/app/data/doc?module=wg032&detailNo=874536049282387968&type=s
[11] 同註6,頁141-142。
[12]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沿革、立法總說明),全國法規資料庫,2021年2月24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D0080209
[13]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條文對照表),同前註。
[14] 同前註。此處偏差行為含: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參加不良組織;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深夜遊蕩,形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騷擾他人;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其他損及他人權益或公共秩序之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2條第3款第1目至第8目、第15目後段)。
[15] 同註13。此處偏差行為含:逃學或逃家;出入酒家(店)、夜店、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吸菸、飲酒、嚼檳榔或使用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其他不利於健全自我成長之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2條第3款第9目至第14目、第15目前段)。
[16] 同註13。
[17] 陳瑞基等,淺談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社區發展季刊,2021年6月。
[18] 人本教育基金會,「先停止貼標籤和驅離 才有可能建構整全的兒少輔導支持體系」,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2020年10月27日,https://hef.org.tw/20201027news/
[19] 勿讓《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輔導及預防辦法》成為「空有形式連結」,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勵友中心,https://www.gfm.org.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10&article_id=472(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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