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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蔡宜家、許茵筑,矯正機構如何協助藥物濫用少年自我健全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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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24
  • 資料點閱次數:473

矯正機構如何協助藥物濫用少年自我健全成長

蔡宜家(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許茵筑(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壹、前言:機構內藥物濫用少年的協助課題

  我國對於藥物濫用少年的界定與處理,在少事法上可區分成幾個層面,其一,對於尚未觸犯毒品等刑罰法令,但「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的曝險少年,得由機關或機構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下稱少輔會),由少輔會結合多元資源進行輔導(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18條第2項至第5項);其二,對於觸犯毒品犯罪的少年,或前述曝險少年經少輔會評估,有進入司法程序以保障少年自我健全成長必要時,則需移送少年至少年法院(少事法第18條第1項、第18條第6項)。當少年進入司法處理程序後,法院與矯正機關含少觀所、矯正學校,在制度上則未將藥物濫用少年加以分類與特別處理,不過,如果考量到我國對於成年的施用毒品犯罪者,在制度與政策上皆已意識到其等不宜高度仰賴監禁懲罰,而需強化對其等的緩起訴處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效能,以促使施用毒品者順利回歸社會時,藥物濫用少年一旦從司法程序進入矯正機構後,亦應同時思考,如何避免少年在矯正機構產生如監禁懲罰、社會隔離的負面效應,以及少年回歸社會正常生活與成長的重要議題[1]

  在統計數據上,雖然近5年,新進入少觀所的毒品犯罪少年從107年437人漸減至111年262人,但111年比率仍超過10.00%,達12.29%(262/2,132),仍是需要關注的一大類別(表3-3-5);而新進入少年矯正學校的毒品犯罪少年,即使人數、比率皆自107年121人、25.47%(121/475)逐年下降至111年35人、8.64%(35/405),但思索對於是類少年之以回歸社會正常生活、健全成長為目的的處遇、復歸方針,或許也可以進一步成為其他犯罪類別少年的處遇、復歸模式之啟發(附件表次)[2]。然而如果已瞭解,藥物濫用少年的問題處理不宜透過監禁模式,那麼對於這些短期留置,即少觀所法定收容期間於三月以內(少事法第26條之2第1項)、少年矯正學校法定收容期間於三年以內(少事法第53條)的藥物濫用少年們,如果要從藥物濫用問題的角度來安排合適的處遇與復歸方針,便需要先探索機構內處遇的藥物濫用少年特性,以期呼應少年處遇的關聯問題。為此,本文將以司法官學院111年,針對矯正機構少年執行的「臺灣青少年毒品施用與心理健康之關聯性研究-以涉毒收容少年為例」研究成果為核心,從該研究發現矯正機構內藥物濫用少年特性的實證過程,釐清我國對於少年法院認定,需透過矯正機構來處理藥物濫用問題的少年,可以加強哪些面向,以協助少年們順利重回社會生活與成長。

貳、我國矯正機構內涉毒少年之實證特性

  「臺灣青少年毒品施用與心理健康之關聯性研究-以涉毒收容少年為例」研究(下稱涉毒收容少年研究)的思考脈胳,旨在蒐尋整理國內外文獻已探究少年藥物成癮背後可能呈現的生理、心理、環境等問題後,試圖以實證調查方法,探索我國少年矯正機構對於是類少年處遇的研究斷層,並為我國少年矯正的學理與實務發展,尋求出路。

  具體而言,在國內外針對青少年(年齡界定不僅限於我國少事法定義的12歲以上18歲未滿少年)藥物濫用問題的實證研究中多顯示,青少年藥物濫用可能導因於多重層面包含:同儕關係中的影響力、個人好奇心、自現實壓力與焦慮感中嘗試逃離等[3]。而在全球新冠疫情期間,青少年不僅在心理健康有著相當大的負面影響,其藥物濫用風險也隨著疫情期間,以使用藥物來對抗恐懼,以及為增進同儕間線上活動等行為而提高[4]。且不僅如此,青少年藥物濫用也經文獻實證,高度有著與多類精神疾患如情感性疾患、憂鬱症等共同存在的問題[5]。據此,即使在我國制度中,少年藥物濫用問題可能呈現以毒品為主的犯罪處理視角,然而,正如同我國對成人施用毒品者已嘗試遠離監禁、切入治療方針一般,少年藥物濫用(含毒品犯罪)在司法、矯治階段,倘若被聚焦認定為偏差、違法行為,便可能相對忽略此種藥物濫用背後,隱含的少年人格、心理、家庭等多重問題,而這些問題倘若在矯正機構中未獲正視,反是依憑機構內無法取得毒品的限制來達成抑止少年藥物濫用結果,則這些少年離開矯正機構後能否從此脫離藥物濫用、健全成長,便會是相當大的挑戰[6]。涉毒收容少年研究便是在是類背景中,規劃針對我國少年矯正機構中毒品犯罪少年的實證研究,以瞭解我國毒品犯罪少年的心理健康,與評析矯正機構可以如何對應前揭議題[7]

  涉毒收容少年研究方法,包含以我國少年矯正學校中,曾經接觸、施用非法藥物的78名少年為對象,進行問卷調查,調查內容有使用藥物經驗、關於自身或重要他人的敘述、最近一星期的自身描述等項目;以及,邀請來自我國少觀所、矯正學校共18名輔導人員,進行深度訪談[8]。綜合研究結果,發現我國矯正機構內的涉毒少年,可能存在著以下特性:

  • 過度成人社會化的生活模式

  涉毒少年生活模式過度成人社會化的現象,乃源自於其等在外部社會上,曾藉由次文化生活,獲取到許多人際生存技巧,再加上,涉毒少年的觸法經驗除了施用毒品,也曾販賣毒品,以致於在這些過程中,少年得以轉變、適應周遭的社會文化,並且學習同時扮演社會上的不同角色,但也因為如此,是類涉毒少年的防備心較重、難以放下戒心,並經常以冷漠的方式回應他人,讓少年矯正機構在輔導過程中較難以和其等建立關係[9]

  • 未被判斷為疾病的心理症狀

  涉毒少年身上常見的負面心理症狀,雖然包含焦慮、憂鬱、躁鬱等,但經常被認為是青少年大腦之持續發展現象,所以較不易被當成「疾病」與加以診療,然而,這些症狀時常會造成少年睡不好、缺乏注意力、煩躁等生活問題,更經常演變成衝動行為,如打架、爭執等[10]。進而言之,多數涉毒少年在矯正機構內的衝動控制、情緒調節、問題解決等行為主體(self-agency)能力的表現極度不好,甚至無法掌控自己,這可能是因為少年正處血氣方剛的年紀,且在進入機構前便會以暴力模式解決問題,因此衍伸成收容期間的極度不穩定狀態[11]

  • 缺乏自我覺察

  涉毒少年在進入矯正機購前,面對挑戰時通常未思考最佳解決管道,反而習慣以生理機制面對一切,從而,其等進入少年矯正機構後,遇到負面感受時通常以暴力、打架應對;同時,少年在矯正期間雖未濫用藥物,但主要是因為受到了機構內無毒環境制約,一旦離開機構,依然會選擇施用毒品來逃避問題[12]。涉毒少年對於自我負面情緒的察覺,常以「因為不爽」的言行來對外顯現,這顯示是類少年的自我組織(self-organization)系統極度低落,僅能以個體最基本的反擊功能如打架、暴力、憤怒等方式來面對無法掌控的事物,倘若能強化其等在衝動控制、情緒調節、問題解決能力等行為主體功能,他們才有能力理解自己或他人,進而發展自我[13]

  • 匱乏的環境歸屬感

  涉毒少年的負面影響中,最大的危險因子是家庭,通常,家庭為個體成長過程中第一個接觸的環境系統,也是個體未來養成正確價值觀的基準,然而,涉毒少年的家庭型態與社會組成間,有著一定程度的差異性,使得是類少年有在家庭找不到歸屬感、家庭支持功能不足、家庭親密度偏低等,可被歸類為脆弱家庭的問題,其中,如果家庭性屬高風險家庭,少年在許多時候更會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經驗,或是同住的家庭成員有吸毒史、家裡可以找到毒品蹤跡等等,除此之外,家長教養功能不彰,例如不給予管較或過度寵溺,也會大幅影響少年的處事態度,這些可說是在少年接觸毒品、藥物過程中,最具影響力的負面因子[14]

 

  對於前述特性,涉毒收容少年研究也強調,在判斷少年藥物濫用成因、特性等面向時,並無法以因果關係、單一路徑來定論,因為實際上,讓少年藥物濫用的潛在因子相當多元,少年可能是在家裡耳濡目染,對毒品的態度不同;可能是在生命歷程中獲取不到成就,但發現和同儕一起使用毒品的話,會產生認同感、變得有價值;還可能,是多重因子綜合、交錯、無先後順序,從而存在著各種排列組合的可能性[15]。不過整體而觀,影響少年藥物濫用最大者,主要仍是原生家庭,當少年自小在家得不到支持,便須從同儕、次文化中尋求認可,而這通常是他們接觸毒品的起源,因為與朋友一起用藥,不僅可以減少對人際關係的焦慮,也可提高社會認同感,但也因此造就少年對於毒品的偏差價值觀,與顯現低自尊、高自卑的特性,這些涉毒少年縱使極度社會化,內在心智狀態(mental status)卻是以不成熟的方式呈現,他們從小缺乏學習楷模,他們的生命中,也尚未出現能帶領回歸正軌的人,當父母、主要照顧者、親戚,乃至學校,都無力承接時,少年們勢必越走越偏離正軌、無法管教,最終因觸法而進入矯正機構[16]

  至此,涉毒收容少年研究建議,各界應專注於培力各個家庭照顧者的教養能力,因為只有家庭照顧者有能力善盡撫養義務、給少年一個安全的成長環境,學校、社會才能順勢再續教導[17]。倘若少年仍在沒被接住下落入矯正機構,則矯正機構需要留意,以降低少年日後獨立生活困擾問題,所需提昇的機構內輔導(guidence)、諮商(counseling)功能與所需資源,尤其,需要仰賴輔導人員活用專業,以「少年聽得懂的方式」,協助少年瞭解自我及周遭環境、社會現象,與幫助他們調適、解決問題,以利日後順利銜接外部社會[18]

參、藥物濫用少年的核心照護關係需求

  在前述實證研究結果中可發現,觸犯毒品犯罪的矯正機構少年,即使在外部社會中已相當社會化,但是在自我發展中,可能仍面臨著心理疾病、難以妥適表達自我,或難以規劃、處理生活課題等困境,而這些困境較可能和少年在原生家庭或所處人際關係中,不易擁有能獲得支持、教養的照護關係問題相關,並進一步提升少年濫用藥物的風險。事實上,倘若將這些現象結合我國少事法的立法意旨,也可以發現,此種實證研究結果不僅正好呼應少事法中,將少年以「需保護性」作為協助少年健全成長的制度核心,更能反映出,即使少年進入矯正機關,由於是以「需保護性」為進入矯正機構與否的衡量基準,因此需要聚焦於協助少年,在日後能夠維持穩定的家庭照護關係下,回歸社會正常生活、成長的重要性。

  具體而言,少事法自86年後的立法意旨及架構,首先是以少年為中心,設定了協助少年自我健全成長之目標,且該目標係以令少年不違背法令、不侵害他人權利的同時,也能回復其自身得以多元選擇、自主發展的能力為核心[19]。接著,在少年的周圍設下第一層,即由和少年較親近的親屬、教育人員等保護者形成的保護圈;以及第二層,由國家機關在第一層保護圈破碎不全、難能回復下,接續成為少年的保護者,且其一方面需致力於調節、隔離外部社會(如媒體、社會民眾)對於少年自我成長上的干預,一方面需在少年於觸法、曝險等問題中,適時於各階段審視有無使少年自國家公權力(含少年司法)回歸第一層保護圈,以利少年健全成長的必要性(如少事法第29條不付審理要件),或透過公權力調整、修補少年的第一層保護圈[20]。基此,少觀所、矯正學校等少年矯正機關,也需要被含括於前述概念,亦即少事法第一條要件(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矯治其性格),從而,不僅需在必要時,讓少年的第一層保護者一併列入處遇對象(如少事法第84條之法院裁定親職教育),也需規劃多元的處遇機制,包含提供壓力紓解、人際關係處理等內涵[21]

  此際,對於藥物濫用,乃至於觸犯毒品犯罪的少年,無論其等是處於曝險少年,需由司法外的少輔會及關聯社政資源加以輔導的定位,還是已成為司法少年,需要透過處遇強度及於矯正機構的程度來加以因應,他們不僅在制度上,都需要由國家公權力來衡量,哪種處理、處遇得以有效且不過度干預的,讓少年周遭的保護者、保護環境能夠獲得調節、修復,進而讓少年獲得充分的自我健全成長機會與協助資源;在實務上,也可從需保護性程度較重的矯正機關實證研究層面,瞭解到這些少年,確實較可能是從原生家庭、成長環境中出現難以建構安全、可依賴的照護關係問題後,令他們走向同儕、尋覓其他能產生歸屬感的環境,卻也提升了藥物濫用、犯罪、心理疾病等的風險,進而顯示出,國家機關應從少年原生家庭、教養環境中尋思改善、修復之道的重要性。事實上從這裡也會發現,藥物濫用少年的照護關係問題,並非是他們成為了少年才產生,更可能是成為少年之前,這些問題、跡象沒有被社會重視、接住,才會衍生後續的生命難題,倘若「養育一個孩子需要一個村莊」,少年藥物濫用問題也會是映照少年過往人生中,家庭照護、人際關係、自我定位等復合難題的鏡子,有賴於一個能提早反映問題、互相合作、非僅只於分門列管的社會支持系統來妥適處理[22]

  倘若少年們仍穿透了社會安全網,從藥物濫用變成毒品犯罪,已是進入矯正機構的毒品犯罪少年,那麼矯正機構除了維持、精進針對少年本身的教育、輔導課程外,其等處遇與復歸方針更需要進一步聚焦於,如何強化少年在外部社會的家庭功能、教養環境此一層面。這個層面在制度上,可由少年司法來活用少事法第84條,裁定命少年保護者參與親職教育;在實務上,也需由矯正機構透過對少年的調查、諮商,一方面協助少年釐清自身、培養面對及處理人生問題的能力,一方面協助少年的外部家庭、教養環境,能在少年回歸社會時發揮出得以讓少年健全成長的機能,也因此,這些概念下的具體措施可能因個別少年與家庭間連結上的問題不同,而呈現浮動的特性,例如以誠正中學於111年執行的「逆境少年及家庭服務計畫」,項目便包含少年需求評估、社工陪同少年探視家屬、親子溝通及親職培訓、少年就學或就業培養等多元範圍[23]

肆、結論:以家庭照護關係為核心的少年矯正方向

  藥物濫用,乃至於刑罰上的毒品犯罪,在成人方面已經政府致力發展以遠離監禁為主的醫療、社區處遇之際,在少年族群,在早自86年便已以少事法界定,對其等係以協助自我健全成長為核心目的之時,如何讓可能進入少觀所、矯正學校等少年矯正機構的藥物濫用少年,也得遠離矯正機構隔離之負面影響,並兼顧前揭核心目的,便是相當重要的議題,而為了處理這項議題,也有賴於制度規劃與實務研究間的交互釐清。

  綜合觀察,藥物濫用少年從曝險之少輔會處理,乃至於矯正機構處遇、復歸,於少事法制度上皆須聚焦在國家公權力如何判斷,圍繞在少年周圍的家庭、教育者等保護圈,因已無法發揮照護機能,而需加強照護少年的程度,必要時也得運用少事法第84條的裁定親職教育要件。對此,在藥物濫用少年進入司法階段,甚至於成為少年之前,其等藥物濫用問題背後的家庭照護課題便已發生,實有賴於社會安全網下的整合型社會支持系統來支援,倘若少年們仍被漏接,進入了公權力影響較強的矯正機構階段,則無論是制度設計,亦或是司法官學院涉毒收容少年研究,都顯示矯正機關除了以少年得理解的教育、輔導措施,協助少年於機構內學習人際關係、問題處理等課程外,將來還應再尋思,能協助少年於外部社會的家庭等照護環境的改善之道,111年誠正中學措施如:施行少年需求評估、社工陪同少年探視家屬、親子溝通及親職培訓、少年就學或就業培養等,是實質有效的模式,未來更可參考國外文獻,讓矯正機構除了鼓勵家長接觸少年、辦理懇親會等,也調整成接近家庭生活的模式,對少年成長而言也會是非常重要的配套措施[24]。基此種種,以期少年步出機構之後,能順利在良好的照護環境中健全成長,同時能脫離讓少年產生犯罪風險的生活環境、群體,進而有效降低藥物濫用、犯罪、心理疾病等的可能性。

[1] 近年,政府機關對於施用毒品成年人的刑事政策,以朝向強化緩起訴處分、多元治療效能為核心。制度及政策說明資料如:「立法院今(17)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積極守護國人免於毒品犯罪之危害」,法務部,2020127日,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37872/post。新世代反毒策略,行政院,2017525日,https://www.ey.gov.tw/Page/5A8A0CB5B41DA11E/47bbd6cf-5762-4a63-a308-b810e84712ce 。「新世代反毒策略2.0—溯源斷根,毒品零容忍」,行政院,2020929日,https://www.ey.gov.tw/Page/5A8A0CB5B41DA11E/dd0ee74c-82b9-4b7b-9030-5c2d0869a165

[2] 對於毒品犯罪少年進入感化教育時應如何妥適處理的議題,111年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國際審查委員們指出,無論是藥物濫用,還是被認定為施用毒品犯罪的兒少,也無論這些人是進入曝險還是進入矯正機關執行程序,國家機關皆應對其等施行保護措施。詳如: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22年11月18日,https://crc.sfaa.gov.tw/Document/Detail?documentId=2BF473B4-5CAF-48DA-BB15-CC5F42124690

[3] 許茵筑等,臺灣青少年毒品施用與心理健康之關聯性研究-以涉毒收容少年為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202212月,頁10https://www.cprc.moj.gov.tw/1563/1595/1601/1602/37445/post文獻如:Wei J Chen et al., Use of ecstasy and other psychoactive substances among school-attending adolescents in Taiwan: national surveys 2004–2006, 9 (27) BMC Public Health. (2009). https://doi.org/10.1186/1471-2458-9-27. 李思賢等,青少年毒品戒治者對藥物濫用之認知、態度、行為與因應方式研究,青少年犯罪防治研究期刊,1卷1期,2009年,頁1-28。

[4] 許茵筑等,同前註3,頁13-14。Tara M. Dumas et al., What Does Adolescent Substance Use Look Like During the COVID-19 Pandemic? Examining Changes in Frequency, Social Contexts, and Pandemic-Related Predictors., 67 (3) J Adolesc Health. 354, 357-360 (2020).

[5] 許茵筑等,同前註3,頁15-16近年文獻如:Harry Man Xiong Lai et al., Prevalence of comorbid substance use, anxiety and mood disorders in epidemiological surveys, 1990–2014: A systematic review and meta-analysis., 154 Drug Alcohol Depend. 1, 8-11 (2015). Cecilia A Essau & Alejandro de la Torre-Luque, Comorbidity profile of mental disorders among adolescents: A latent class analysis, 278 Psychiatry Res. 288, 230-233 (2019).

[6] 許茵筑等,同前註3頁24。楊士隆等,臺灣青少年藥物濫用防治政策之評析,青少年犯罪防治研究期刊,2卷2期,2010年12月,頁15-16。劉心穎、陳毓文,少年時期藥物濫用者的復原力程探究,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23卷2期,2019年12月,頁3-4。

[7] 許茵筑等,同前註3,頁25

[8] 許茵筑等,同前註3,頁25-29、103-105

[9] 許茵筑等,同前註3,頁54-56

[10] 許茵筑等,同前註3,頁56-57

[11] 許茵筑等,同前註3,頁57-58

[12] 許茵筑等,同前註3,頁77

[13] 許茵筑等,同前註3,頁83

[14] 許茵筑等,同前註3,頁58-60

[15] 許茵筑等,同前註3,頁83

[16] 許茵筑等,同前註3,頁8387

[17] 許茵筑等,同前註3,頁87

[18] 許茵筑等,同前註3,頁83-84

[19] 李茂生,新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基本策略-後現代法秩序序說,載於:李茂生(著)少年事件處理法論文集:一部以贖罪心理與道德決斷形塑出來的法律,2019年9月,頁146-147。

[20] 同前註19,頁157-160

[21] 李茂生,台灣新少年司法與矯治制度實施十年的經驗與展望,載於:同前註19,頁297-298

[22] 彭子玲,「反毒,需要一個村莊一起努力」,載於:林俊儒(編),用藥少年:寫給老師的校園法規與輔導實務,202310月,頁12-16

[23] 「以家為本,逆境少年再出發!」,法務部,2022818日,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152256/post

[24] 家庭生活模式如:Annie E. Casey Foundation, The Missouri Model: Reinventing the Practice of Rehabilitating Youthful Offenders, The Annie E. Casey Foundation (Jan. 1, 2010), https://www.aecf.org/resources/the-missouri-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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