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無差別攻擊犯罪的迷思,本中心邀請臺大醫院司法精神醫學中心吳建昌主任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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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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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發生數起無差別攻擊犯罪案件,雖然嗣後從鑑定觀點,其犯罪行為與精神疾病所涉者甚少,然,為能釐清司法精神鑑定在此種犯罪成因上的用途與侷限,以利司法、檢察、矯正實務,本中心於115年1月27日「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發展交流會議」,邀請臺大醫院精神醫學部司法精神醫學中心吳建昌主任,以「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的司法精神醫學觀點」為題進行分享,法務部檢察、矯正機關人員,本中心同仁,及關注此議題的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等與會交流。
吳主任為本學院106年「陌生者間(含隨機殺人)之犯罪特性與防治對策研究」委託研究共同主持人,本次交流會議不僅分享當年深度訪談無差別殺/傷人個案後,所提針對殺人犯罪應跨越單一部門框架,多層次整合社會安全網的研究建議,更強調,即使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經常被媒體聯想到精神疾病,兩者間仍不應劃上等號,因為從我國精神衛生政策、國內外實證研究,以及美國、日本就大規模或無差別暴力事件的防治對策,多顯示精神疾病不是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
除了精神疾病,暴力犯罪的成因也不僅是個人問題,而是與家庭、社區、文化等面向相關,從而,在刑事司法案件發生之前,須將策略著眼於整合社會救助及風險降低措施,包含對無差別攻擊者的質性研究、對高風險個案的主動社區照護、對個案接觸者的教育訓練、對兒少身心健康的多元介入,以及,對媒體播送犯罪細節引發模仿效應之風險制止。
由於無差別攻擊犯罪存在前揭複雜因素,對該類個案的司法精神鑑定,便不宜固守在特定方法及固定觀察時點。吳主任從自身在103年受法院囑託鑑定捷運隨機殺人案的經驗中,指出司法精神鑑定的數項挑戰,一方面,因為科學研究不僅止一種答案,作為科學技術的鑑定報告,對同一案件也可能出現不同結論,故而,司法精神鑑定報告就同一被鑑定人、同一囑託鑑定事項,出現不同之結論時,應先探討這些鑑定報告是否有「在專業上合理的不同之處」,而非直接認定這些鑑定報告欠缺科學性或品質不佳。換言之,「合乎專業標準」而「值得尊敬」的不同意見並非對於刑事訴訟全然無益,反而更能促進法院從多個不同面向探求真相。
另一方面,鑑定報告使用的心理衡鑑、腦部影像工具,往往不是針對刑事司法案件的被告來設計常模,因此,司法實務工作者皆要意識到,不能見數字即心喜,以數據及常模直接套用在被鑑定人身上而做出結論,而需整合其他鑑定所得資料綜合判斷,方得連結刑事司法爭點。
此外,究竟鑑定報告能否在無差別攻擊犯罪案件中,評價犯罪者可否教化,或是預測有無再犯危險?吳主任點出侷限,即當一個人的性格會隨著時間、環境轉變,鑑定區間卻定格在犯案後的當下時,便難以從犯罪者現在的狀態,推論他多年後的教化可能或再犯風險,一如人們無法從現在預判數年後,我國將出現幾個颱風。對此,吳主任建議刑事司法可發展先定罪,再就刑法第57條量刑事由為司法精神鑑定的模式,以協助司法機關更精確的論處刑度,與提供矯正機關更完善的規劃個別處遇。
最後在交流階段,在場與會人員討論踴躍,有從警政觀點,討論用監視影像強化對公共場所的暴力犯罪預防,與當中的人權侵犯疑義;有從無差別殺人者面向,檢視他們對外在環境的敵意,得否連結到同理心的欠缺;以及,如何將敵意分析轉化為青少年場域、成年職場中的及時介入機制。還有從科學研究對同一件事的多元視角,思考刑事司法與精神醫學在刑責、矯治上的不同看法,應如何權衡、界定彼此在案件調查上的角色分工等。透過本次交流會議,有助於瞭解在無差別攻擊犯罪防治中,刑事司法與精神鑑定間的互補與限制,惟根本之道,仍仰賴犯罪預防階段,對於精神疾病不宜過快連結犯罪的基本認識,以及跨部門精進對兒少、成人生活情境的資源協助與風險管理。


